6月30日消息,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國人保壽險吉林分公司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被吉林監管局罰款15萬元,相關責任人於洪波被罰款3萬元,相關責任人任太慶、王大鵬分別被罰款2萬元。

原文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2〕12號

當事人: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同志街502號

法定代表人:孫亞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使用的產品條款爲《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條款》。其中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3份保險合同,其承保時投保單、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均記載瞭如下字樣:“保險公司理賠覈定保險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無異議,理賠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築主管部門安檢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通過“特別約定”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承保保險合同未經總公司審批、也未向銀保監會備案,屬於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爲。上述問題涉及保單3筆,涉及違法金額504,857.92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三份相關保險合同的投保資料及保單系統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產品條款備案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停辦建工險業務的微信截圖及業務停辦情況系統截圖、《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開展整改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印發〈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處以罰款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6月28日

當事人:於洪波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團體保險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使用的產品條款爲《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條款》。其中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3份保險合同,其承保時投保單、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均記載瞭如下字樣:“保險公司理賠覈定保險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無異議,理賠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築主管部門安檢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通過“特別約定”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承保保險合同未經總公司審批、也未向銀保監會備案,屬於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爲。上述問題涉及保單3筆,涉及違法金額504,857.92元。

於洪波作爲時任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團體保險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三份相關保險合同的投保資料及保單系統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產品條款備案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停辦建工險業務的微信截圖及業務停辦情況系統截圖、《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開展整改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印發〈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於洪波任職文件、《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責任梳理情況的報告》、《關於團單業務OA詢價審批內勤的要求》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於洪波處以警告並罰款3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6月28日

當事人:任太慶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使用的產品條款爲《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條款》。其中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3份保險合同,其承保時投保單、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均記載瞭如下字樣:“保險公司理賠覈定保險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無異議,理賠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築主管部門安檢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通過“特別約定”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承保保險合同未經總公司審批、也未向銀保監會備案,屬於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爲。上述問題涉及保單3筆,涉及違法金額504,857.92元。

任太慶作爲時任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三份相關保險合同的投保資料及保單系統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產品條款備案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停辦建工險業務的微信截圖及業務停辦情況系統截圖、《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開展整改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印發〈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任太慶任職文件、《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責任梳理情況的報告》、《關於團單業務OA詢價審批內勤的要求》、相關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任太慶處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2年6月28日

當事人:王大鵬

住址:吉林省長春市

職務:時任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團險業務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19年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承保的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單,使用的產品條款爲《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條款》。其中保險期間超過1年的3份保險合同,其承保時投保單、保險單“特別約定”一欄均記載瞭如下字樣:“保險公司理賠覈定保險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無異議,理賠案件不需要提供建築主管部門安檢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通過“特別約定”改變經備案的保險條款承保保險合同未經總公司審批、也未向銀保監會備案,屬於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行爲。上述問題涉及保單3筆,涉及違法金額504,857.92元。

王大鵬作爲時任人保壽險長春市分公司團險業務部經理,應對上述行爲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三份相關保險合同的投保資料及保單系統記錄、相關人員調查筆錄、《人保壽險建築工程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款)(新標準版)》產品條款備案材料、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停辦建工險業務的微信截圖及業務停辦情況系統截圖、《中國人民人壽保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開展整改工作情況的報告》、《關於印發〈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短期險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王大鵬任職文件、《人保壽險吉林省分公司關於對2020年銀保監局意外險市場清理整頓現場檢查發現問題責任梳理情況的報告》、《關於團單業務OA詢價審批內勤的要求》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王大鵬處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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