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日报网

6月30日,宁夏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举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筑领域)新闻发布会,就自6月6日开始实行的《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建筑领域)》(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解读。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银川市《裁量基准》划分了易于操作的裁量阶层,并确定适用不同阶层的具体情形,统一了裁量基准的标准,对权力清单中一个职权涉及多个行政处罚项目分开分别进行细化,使基准的全面性、可操作性大为提升,进一步推动执法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李承强说道:“正确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裁量基准》将职权依据中所列法律条款根据列举法条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不同法律依据以及不同的处罚结果进行梳理、细化。对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更加具体的依据,极大程度避免了处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

《裁量基准》出台后,针对如何保证自由裁量基准科学、合理、规范适用的问题,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王莉表示:“自由裁量基准并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在处罚决定阶段,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适用依据和理由,以及对当事人关于裁量的陈述申辩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宁夏银川市综合执法系统将通过行政处罚案卷抽查、督办案件审查等方式,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工作实际反馈和工作需要,及时对《裁量基准》进行补充完善,为尽可能的细化、量化自由裁量基准提供载体,为规范、高效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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