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看看新闻

赡养老人,在有人看来是道德义务,不尽扶养义务,只会遭到道德谴责。但其实,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可能构成犯罪。松江法院日前宣判了一起相关案件,一男子对年老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父亲,不管不顾,甚至在父亲死亡后仍不及时处理后事,直至尸体腐烂,该男子被以遗弃罪定罪量刑。

1976年出生的王某是家中独子,据悉他的父亲曾生过一场大病,之后性情大变,父子间沟通骤减,关系转冷。2009年左右,王某投资失败又闹离婚,在此期间他与母亲同住,而父亲则独居松江,父子俩极少联系。2019年,王某母亲去世,王某曾提议搬去与父亲同住,但父亲没有答应。去年6月,王某因租房到期,无钱另租,故再次提出与父亲同住。当时已74岁的父亲,身患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慢性病,确实也需要有人陪伴照料,态度出现松动。

王某搬来后,对父亲每日所吃药物一概不知,两人几乎没有交流,作息也不一致。之后,父亲摔了一跤,到去年9月17日,已无法独立下床,生活难以自理,但王某既未带父亲就医,也没有对他进行基本的生活照料。不仅如此,王某还拿走父亲的手机在超市、网吧进行小额免密消费。9月23日,王某发现父亲死亡,却并未料理后事,反而继续居住在房屋内任由父亲遗体腐烂,直到5天后,邻居因闻到异味报警。

民警到场调查时,姗姗来迟的王某,面对警方询问其父亲过世日期,回答称不清楚,自己也几天没回来了。 但民警查阅监控发现,王某从9月13日到案发28日,王某每天都从现场正常进出,遂立案侦查。今年2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涉嫌遗弃罪。松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父亲,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松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胡晓晖告诉记者,遗弃严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的或者患病的,属于遗弃罪要求的情节恶劣情形。

法官提示,作为抚养人,在被扶养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不能以之前的亲情关系淡漠,作为推脱的理由,该尽的扶养义务依然要尽。此外,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道德层面的义务。不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没达到情节恶劣可能是民事责任;达到情节恶劣时,国家公权力就会干预,要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