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陳某志等人涉嫌哪些罪名?會面臨什麼樣的處罰?嫌疑人“醉酒”是否會影響定罪量刑?唐山打人事件被捕9人中一男子曾阻攔施暴,這是否也將使之在此事件中免於被追責?

張玉霞: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陳某志等人涉嫌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經鑑定兩人輕傷二級,兩人輕微傷,應以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如果傷情程度達到重傷害以上,屬於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競合,擇一重罪定罪處罰,也就是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根據《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在不考慮其他量刑情節,只考慮傷情的情況下,造成一人輕傷,對應1年6個月到3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輕傷二級的,增加6個月到1年的刑期,增加一人輕微傷,增加3到6個月的刑期。至於最終量刑,要根據犯罪事實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再看其是否具有累犯、主犯、從犯、自首、坦白、立功、賠償諒解等量刑情節。

關於醉酒則不影響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18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雖然醉酒在一定程度上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爲的能力,但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在醉酒狀態下的犯罪行爲,亦未脫離主觀意志的支配。即使醉酒從而喪失控制能力,但如果醉酒前是清醒且有選擇權的,那就應對醉酒就後的行爲承擔責任。如果對醉酒免責或輕罰,無疑會助長醉酒狀態下的犯罪,甚至使人借醉酒實施犯罪。

關於曾阻攔施暴的一人是否犯罪,還要根據具體情況,無法從視頻中的片段進行認定。如果有教唆、幫助他人打人的行爲,比如給施暴者遞酒瓶、起鬨叫他人打人,即使自己沒動手打人,也是教唆犯或者從犯。如果確實沒有共同犯罪行爲,則不構成犯罪。

觀察者網:通報中提及唐山打人案2人輕傷2人輕微傷 ,給旁觀者的感覺是,司法鑑定領域的“傷情”,和普通人眼中的“傷的很重”、“傷的很輕”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爲什麼司法鑑定中的傷情會呈現這種“輕傷不輕,重傷很重”的特徵?

張玉霞: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鑑定傷情的級別分爲三級:重傷、輕傷和輕微傷。其中重傷和輕傷又分一級、二級。

輕傷和重傷的區別大致是“損壞”和“損毀”的區別。通俗的說,輕傷一般經過及時的臨牀治療,能較好恢復原貌,也可能遺留一定功能損壞。重傷是某項功能完全被毀掉,或者某個傷口達到多少長度、超過多大面積,同時也失去了大部分功能。

普通人會覺得“輕傷不輕,重傷很重”,主要是因爲感性認識以及概念上的差異,比如被害人頭上被砍得滿臉是血……照片、視頻具有視覺衝擊效果,普通人看到覺得容貌有傷痕就是損毀,容易認爲是重傷,但傷口距離、面積沒有達到標準的話,可能都夠不上輕傷。

觀察者網:依據刑法規定,被害人的傷勢,與施暴者的定罪量刑緊密相關。若被害結果爲輕微傷,則不夠刑事處罰,僅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爲;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點讓許多人看了之後感覺缺乏安全感。現在法學領域的專家提出,輕傷鑑定標準該反思了。您怎麼看這個問題? 有網傳消息稱,打人者陳某志曾兩次就醫,並開出傷勢證明稱“頭外傷,中級傷”,這會影響最終判決嗎?

張玉霞:輕傷鑑定標準該有所反思。2014年1月1日《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施行,當時廢止了1990年實施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以及1996年實施的《人體輕微傷的鑑定》,兩者時隔20年左右,而2014年至今也已8年。

科學不斷在進步,鑑定標準也應該隨之不斷完善,任何標準都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情況,遇到一些新的問題、常規性的情況就應該逐步添加、不斷修改完善。還有一些其他類型的損傷,不可能完全涵蓋進去的。反思能讓制定標準的部門、人員隨着科學進步、時間推移去不斷完善符合現狀的鑑定標準。其實,與其每次需要向大多數人去普及什麼叫輕傷,不如在分類時指定更貼近普通人認知的分類標準和名稱。

關於陳某志開出傷勢證明是否影響最終判決,具體要根據案件情況認定。僅從視頻顯示,是陳某志等人尋釁滋事毆打被害人,即使陳某志受傷,也是被害人進行正當防衛,不影響其定罪量刑。

觀察者網:就在唐山事件發生不久後,廣東惠州又出現了一起發生在夜宵店鋪門口的打人事件。爲了制止暴力,夜宵攤主挺身而出,但也遭毆打受傷。目前,案發地點所屬街道工作人員表示,將爲阻止毆打行爲而被打的人員申報見義勇爲。

兩起事件放在一起,很多人就在爭論,爲什麼唐山事件中沒有出現見義勇爲?有人根據以往發生的一些社會新聞提出,我們目前的社會大環境以及法律體系對於見義勇爲者的保護、支持和撫卹是不夠的,因此這也壓抑了一些人制止犯罪、幫扶弱者的勇氣。對於這個問題,您怎麼看?您能否爲我們介紹一下目前法律對於見義勇爲,給予了哪些層面的支持?還有哪些亟待完善的地方?

張玉霞:見義勇爲的困境長久以來一直存在,刑事上,見義勇爲可能變成互相鬥毆。民事上,見義勇爲可能變成侵權行爲。

各省市陸續發佈有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護辦法,2012年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衛生部發布《關於加強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劃》中提出加快推動見義勇爲立法工作,爲依法保障見義勇爲人員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健全見義勇爲人員權益保障和困難幫扶機制,完善醫療、撫養、贍養等保障措施,消除見義勇爲人員及其家庭的後顧之憂。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問題中提到的廣東見義勇爲行爲,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爲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見義勇爲傷亡人員除享受國家和省有關撫卹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由省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卹獎金:(一)犧牲的,頒發100萬元撫卹獎金;(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80萬元撫卹獎金;(三)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60萬元撫卹獎金;(四)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40萬元撫卹獎金。

而根據《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爲人員條例》,見義勇爲事蹟在全省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給予5萬元以上獎金;在設區的市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給予2萬元以上獎金;在全縣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給予5000元以上獎金。

兩者差距之大可見對於見義勇爲者的撫卹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對見義勇爲行爲的認定、保護,以免遭到反誣。應該加強對見義勇爲的認定及保護,制定完善的認定程序,給予認定機構相關調查權限例如調取攝像、詢問證人等,對於事後的待遇也要有所保障,比如醫療綠色通道、司法認定等。同時應提高誣陷訛詐的代價,追究相應民事、刑事責任。

觀察者網:本案發生後由廊坊公安異地偵辦,通常什麼類型的案件會採取異地偵辦的形式?

張玉霞: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條: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第23條: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並根據辦案需要抄送同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管轄的決定書後,不再行使管轄權,同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涉案財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對指定管轄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通常如涉黑涉惡、重大疑難複雜且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採取異地偵辦,並且後續由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的同級檢察院、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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