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被告人郭某山于2013年上半年,伙同x市原x街道拆迁办工作人员巢某(已判决),利用处理x街道范围内拆迁遗留问题的职务便利,以被告人郭某山的名义伪造了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2.7245万元的x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非住宅拆迁合同,编号X0082,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21日)。2017年1月13日,上述补偿款以x银行存单形式支付给被告人郭某山,由被告人郭某山使用。

2.被告人郭某山于2014年上半年,伙同卢某、x市x街道x村村民范某(动迁安置科科长,已判决),以被告人郭某山的名义伪造了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37.56万元的x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住宅拆迁合同,编号x0412,协议时间为2013年4月15日)。

2016年12月28日,上述补偿款支付至被告人郭某山尾号为4502的x农村商业银行市民卡上,被告人郭某山从中分得人民币7.9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山退出赃款人民币8.3万元,暂扣于x市监察委员会。被告人郭某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二、辩护意见

被告人郭某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黄某当庭提出:被告人郭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请求对被告人郭某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证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x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审批表、通存通兑回单、身份证及市民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流水明细、x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附着物补偿协议、记账凭证、资金明细表、x银行存单复印件;

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x市x拆迁征收文件汇编、x市x街道党政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x市人民政府x街道办事处关于程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x市x镇人民政府2010年4月8日关于拆迁补偿安置会议纪要的汇总与补充、x区域项目拆迁工作人员安排表、刑事判决书、扣押财物清单等书证;

证人卢某、范某、郭某1、陈某1、巢某、杨某、王某1、陈某2、贾某、徐某、郭某2、曹某、张某、时某、俞某、吴某、朱某1、王某2、梅某、高某、朱某2、章某的证言笔录,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庭审意见

被告人郭某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部分赃款,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具体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郭某山宣告缓刑,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山贪污所得赃款,连同暂扣于x市监察委员会的退赃款人民币8.3万元,发还被害单位。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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