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期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冠以“暂行”“试行”的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8月起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其制发是行政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江苏的《规定》规范了发文数量和事项,规定内容相近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合并后制定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或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适用的,不得重复制定。同时,不得违法增加法律法规规定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不得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规定》还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予以严格规范,要求在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布的基础上增加评估论证环节,起草文件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廉洁性进行论证。

对文件的有效期制度和清理制度,《规定》要求制定机关明确文件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期满未明确延续的自动失效。文件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文件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制定机关应组织起草或实施单位对是否延续进行评估,需要继续实施的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吴剑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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