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周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9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的离婚之诉,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调解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人民币38000元,双方互不再追究。2021年,周某发现,张某于2019年5月与案外人丁某生育一女,现周某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周某


你离婚前就跟别人生孩子了,要赔我精神损失费。

婚都已经离了,哪有什么赔偿!


张某

大家支持哪方的观点呢?

让我们看看律师的解答吧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与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生育一女,该行为从某种程度上破坏了稳定的夫妻关系,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相关事实酌定。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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