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田忠方

私募股權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下稱“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啓動。

7月8日,證監會表示,爲完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非現金分配機制,拓寬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渠道,促進投資-退出-再投資良性循環,近日啓動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

證監會指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約定,將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方式向投資者(份額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一種安排。

“從境外市場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業上市後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是較爲常見的制度安排。這一安排有利於兼顧投資者差異化需求,進一步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環境,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其對實體經濟和創新創業的支持作用。”證監會稱。

具體安排方面,證監會表示,本次試點工作中,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分配的須是所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

不過,證監會明確,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含一致行動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尚未解除限售,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依照有關規則或者承諾不得減持,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涉及質押、凍結、司法拍賣,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等情形的,不得參與試點。

“同時,投資者是該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含一致行動人),是該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不具備證券市場投資資格等情形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不得向其分配股票。”證監會進一步指出。

此外,證監會強調,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應當適用《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規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2020年修訂)》等有關減持規定。

“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可以佔用集中競價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也可以佔用大宗交易減持額度進行股票分配,佔用減持額度後,相應扣減該基金的總減持額度。私募股權創投基金應按照《減持規定》以及信息披露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監會說。

證監會稱,近年來,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在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提高直接融資比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資本市場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建立上市公司創投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反向掛鉤”機制,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環境持續改善。

“此次私募股權創投基金向投資者實物分配股票試點工作,是證監會推動優化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髮展環境、支持行業進一步服務實體經濟的又一項重要舉措。”證監會指出。

證監會稱,有意向參與試點且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向基金業協會提出試點申請及具體操作方案。

“下一步,證監會將結合試點工作實踐情況及時總結評估,繼續推進完善私募股權創投基金退出機制,引導並促進私募股權創投基金規範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證監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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