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兴安盟7月8日电 (记者 张林虎)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宋德才受贿、贪污、行贿一案在该院公开开庭审理。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兴安盟分院指控: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德才在担任阿里河森工公司(林业局)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玖龙兴安浆纸(内蒙古)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金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内蒙古森工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内蒙古林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职务提拔、岗位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1021.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末至2011年,被告人宋德才在担任金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共计851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德才在担任金河林业局(森工公司)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局长(总经理)期间,为谋取职务提拔,多次送予苏某现金共计160万元,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完)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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