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北京商報訊(記者 廖蒙)對於使用微信平臺進行的各種營銷推廣活動,微信方面正在持續進行規範化約束。7月13日,微信公衆平臺運營中心發佈《關於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的規範》(以下簡稱《規範》),就金融類業務營銷明確提出“四個禁止”。

具體來看,“四個禁止”內容分別是禁止進行金融類欺詐營銷宣傳、禁止進行金融類不實營銷宣傳、禁止進行金融類誤導營銷宣傳以及禁止進行金融類無資質營銷宣傳。

對於“四個禁止”的內容,《規範》也做出了細化說明。其中,在金融類欺詐營銷中,禁止微信公衆賬號發佈高收益理財欺詐內容,如推廣不正常的高回報理財產品或導流欺詐項目。而“導流欺詐項目”通常表現爲未明確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過可疑的引導性內容,誘導用戶添加個人微信或外鏈推廣高收益理財產品。

同時,微信公衆賬號發佈的內容中,禁止有償薦股類欺詐,即以有償薦股爲名,從事欺騙用戶跟隨掮客購買股票的行爲。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進行欺詐,例如以共享經濟、物聯網、虛擬幣等名義來宣傳可以致富、內容誇大描述,易導致用戶損失的。

在金融類不實、誤導營銷宣傳方面,《規範》提到,微信公衆賬號發佈的內容中,不允許出現誇大/不實的金融類營銷宣傳,不允許利用金融監管部門做背書誤導消費者。包括內容明示或者暗示金融產品或服務未來效果、收益或對相關情況做出保證性承諾,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國債)。

此外,在禁止進行金融類無資質營銷宣傳上,《規範》對公衆賬號名稱設置做出要求。若申請主體填寫的名稱含有金融類相關業務含有(包括但不限於)銀行、保險、基金、證券、借貸、公募等金融業務或服務相關關鍵詞,主體應具備適當的金融宣傳資質,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例如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否則不得註冊該等名稱。

“近年來,金融營銷相關的規範作爲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構成備受重視,金融機構、助貸機構、互聯網平臺等各參與主體先後加入。”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分析師蘇筱芮解釋道。

蘇筱芮認爲,微信公衆號此次行爲是平臺型機構響應監管精神、履行平臺監督責任的具體表現,這一舉措將有利於從源頭遏制欺詐營銷、不實宣傳等可能造成消費者權益侵害的不良信息內容,對市場尤其是公衆號運營方形成有效約束。

針對“四個禁止”提出的新要求,7月13日,北京商報記者就其背後原因、後續的監控治理手段等問題,向微信方面進行了解,對方僅回覆稱,具體以通知內容爲準。

而在《規範》中,微信公衆平臺運營中心同樣提到,爲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防範和控制金融營銷活動的法律風險,根據央行相關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爲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治理規則。

北京商報記者瞭解到,對於微信公衆平臺的規範性約束,微信方面此前已有多種要求。就在2022年6月,微信公衆平臺行爲規範進行更新,明確提出數字藏品類業務與虛擬貨幣屬於同一類違規經營行爲,公衆號提供數字藏品二級交易服務或將被封號。

蘇筱芮指出,建議其他平臺型機構跟進,通過發佈規範的制定與審查流程的完善,切實履行保障消費者權益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建議相關平臺設立便捷、高效的舉報機制,快速收集各類違法違規線索。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