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15日訊(記者 高萍)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 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進一步細化明確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要求,要求商業銀行應提高互聯網貸款風險管控能力,防範貸款管理“空心化”,規範與第三方機構互聯網貸款合作業務等。

“《通知》是對近兩年互聯網貸款新規的強調和細化,包括資金髮放、本息回收代扣等關鍵環節的合規要求。”業內人士表示,《通知》的發佈實施,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制度,規範業務合作行爲,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

根據規定,《通知》過渡期設置爲自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此前發佈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過渡期也從今年7月一併延長至明年6月30日。“近兩年,疫情反覆和經濟環境等因素,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整改進程造成一定影響。”業內人士分析,此次過渡期延長有利於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整改和過渡,亦有利於互聯網貸款在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融資需求上更好的發揮作用。

有效監測資金用途 加強貸款資金管理

互聯網貸款作爲傳統線下貸款的重要補充,有利於更便捷地滿足企業和居民合理融資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不斷提高金融便利度和普惠覆蓋面。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貸款餘額5.75萬億元,同比增長21.8%。其中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互聯網貸款和企業流動資金互聯網貸款同比分別增長68.1%、46.3%。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貸款通知》發佈實施後,商業銀行穩妥推進互聯網貸款業務整改,業務流程逐步優化、風控能力有所增強。”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然而,商業銀行仍存在履行貸款主體責任不到位,授信審批、貸款發放、資金監測等核心風控環節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等問題,與監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於業務持續發展。

《通知》指出,商業銀行應當提高互聯網貸款風險管控能力,獨立有效開展身份驗證、授信審批和合同簽訂,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徵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防範貸款管理“空心化”。

另外,互聯網貸款涉及與合作機構開展營銷獲客、支付結算、信息科技等合作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強核心風控環節管理,不得因業務合作降低風險管控標準。

貸款是商業銀行的核心業務,自主風控是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的生命線。爲促進商業銀行強化貸款資金管理,完整、清晰掌握資金流和信息流,《通知》要求貸款資金髮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由銀行作出,指令應由銀行發起。採用自主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將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本行或者他行銀行賬戶。對於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可由其中一個銀行負責具體操作。

同時,考慮到受託支付主要面向廣大商戶的實際情況,爲不影響消費者體驗和商戶經營活動,對貸款發放渠道不作限制,商業銀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銀行賬戶體系或者非銀行支付賬戶體系發放貸款。但應當履行受託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

此外,商業銀行應當自主完整保留貸款資金髮放、本息回收等賬戶流水信息,主動加強貸款資金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範合作機構截留、彙集、挪用。

拒絕與不規範三方機構合作 嚴禁強制捆綁銷售

《通知》還對合作業務管理進行了規範,要求商業銀行應當規範與第三方機構互聯網貸款合作業務。其中,對共同出資、信息科技合作等業務分類別簽訂合作協議並明確各方權責,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摻雜混合其他服務約定。

另外,《通知》提出,商業銀行對於一些不符合規範的合作機構要說“不”。“合作機構及其關聯方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或違反互聯網貸款其他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當限制或者拒絕合作。”《通知》指出。

光大銀行金融市場部宏觀研究員周茂華對財聯社記者表示,目前少數銀行與第三方平臺合作距離規範要求仍有距離,少數銀行貸款整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核心風控環節過度依賴合作平臺等。《通知》更好地落實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將推動互聯網貸款進一步規範健康發展。

“壓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是商業銀行的使命。”周茂華進一步稱,但此前一些案例也暴露出個別機構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產品信息披露不規範,存在虛假營銷,消費者信息保護不到位及不當催收等情況。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通知》要求,銀行應當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嵌入到業務全流程,向借款人如實充分披露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等信息,嚴禁強制捆綁銷售、不當催收、濫用個人信息等行爲。應當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爲的合規管理,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相關禁止性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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