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整改中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又迎來新規,部分細節要求出現收緊,但過渡期延長1年。

7月15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指出商業銀行在履行貸款主體責任方面與監管要求仍有差距,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方面的要求,內容涉及客戶身份驗證、貸款資金管理、與第三方平臺合作協議規範等多個方面。長期關注金融科技領域的漢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權威認爲,新規中的部分要求將對助貸、聯合貸開展模式、互聯網貸款資金流控制等方面提出更嚴苛的挑戰。

不過,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此次新規更值得關注的是過渡期的延長。新規肯定了互聯網貸款的積極作用,同時將既有文件規定的存量業務整改期限由今年7月12日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認爲,新規的整體描述較爲積極,體現了監管態度的變化。權威也認爲,新規同時體現了合規展業與促經濟、保民生之間的平衡,設定了較爲緩和的整改進度要求。

暫時緩解到期合規壓力

爲了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經營行爲,銀保監會曾在2020年7月和2021年2月分別出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下稱《互聯網貸款通知》),對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中的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等提出了全方位要求。

按照《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存量業務應該在兩年內整改完成,最後期限爲2022年7月12日。

這也是此次新規最受關注的地方——過渡期延長。針對《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近兩年疫情反覆和經濟環境等因素,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整改進程造成一定影響。

從銀保監會目前掌握的情況看,部分商業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特別是合作貸款業務,面臨到期合規的壓力。加上《通知》又針對自主風控提出有關具體監管要求,爲審慎推進整改,避免因業務停辦產生收縮效應,影響小微企業和居民融資需求,銀保監會認爲有必要對過渡期作出統籌安排。

綜合考慮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整改進度、業務連續性以及與徵信規定銜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劃斷”的原則設置了過渡期,與《徵信業務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自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辦法》過渡期也一併延長至2023年6月30日,以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對實體經濟支持力度不減。

在權威看來,此次新規的重點之一就是過渡期延長,即綜合當前疫情影響和經濟形勢,在合規展業和促經濟、保民生之間作出新的平衡。董希淼也認爲,《通知》整體表述較爲積極,體現了監管態度的變化。

從統計局數據和央行公佈的信貸數據來看,今年以來國內經濟在疫情反覆中面臨較大的下行壓力,有效信貸需求尤其中長期貸款需求持續低迷。業內人士普遍認爲,在這種情況下,以小額、便捷、普惠爲特點的互聯網貸款將成爲有效補充。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也對互聯網貸款的積極作用給予了肯定。“尤其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可以服務傳統金融渠道難以觸達的客戶羣體。”該負責人表示,《通知》鼓勵商業銀行穩妥推進數字化轉型,精準研發互聯網貸款產品,增加和完善產品供給,提高貸款響應率、優化貸款流程。

截至2021年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互聯網貸款餘額爲5.75萬億元,同比增長21.8%。其中,用於生產經營的個人互聯網貸款和企業流動資金互聯網貸款同比分別增長68.1%、46.3%。《通知》指出,銀行要充分發揮互聯網貸款在助力市場主體紓困、降低企業綜合融資成本、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優化消費重點領域金融支持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除了緩解合規期限的壓力,《通知》對徵信業務“斷直連”的表述也沒有體現更爲激進的態度。《通知》在強化信息數據管理部分提到,在與提供和處理個人信息的機構合作時,銀行應當切實做好合作機構安全評估工作,評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監督機制、處理信息規範、安全防護措施等。

權威認爲,這意味着監管機關仍然認可金融機構從徵信機構外的非持牌機構獲取個人信息的可行性,一定程度上否定了前期業內對“全面斷直連方案已定”的傳言。據記者從互聯網金融平臺處瞭解,因爲目前螞蟻集團旗下的錢塘徵信還在籌備當中,加上涉及系統對接等多方面工作,多數平臺的徵信業務整改仍在觀察頭部機構的動作,處於“觀望”狀態。

新增和細化內容要求仍不少

在不少互聯網平臺企業人士看來,除了過渡期延長,《通知》透露的增量信息並不多,很多內容在前期監管窗口指導過程中已經有所提及。

不過,記者對比《通知》與《辦法》和《互聯網貸款通知》發現,新規對銀行在貸款管理和自主風控方面又提出了多個更爲細化的要求,與第三方機構的合作整改挑戰加大。

《通知》指出,自前述兩份規範文件出臺後,商業銀行在互聯網貸款業務整改中業務流程逐步優化、風控能力有所增強,有關平臺企業在監管部門督導下參與的合作貸款業務也有序規範。然而,商業銀行仍存在履行貸款主體責任不到位,授信審批、貸款發放、資金監測等核心風控環節過度依賴合作機構等問題,與監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於業務持續發展。

首先是在“授信審批、合同簽訂等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有效開展”的基礎上,首提貸款人“獨立有效開展身份驗證”,相比此前“對借款人的身份覈驗不得全權委託合作機構辦理”的說法,銀行責任更爲明確。《通知》要求,商業銀行作爲貸款管理主體,應該提高互聯網貸款風險管控能力,嚴格履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授信管理、貸款資金監測等主體責任,嚴格落實金融管理部門對徵信、支付和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防範貸款管理“空心化”。

在信息數據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銀行完整準確獲取身份驗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和貸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數據,並採取有效措施覈實其真實性,在數據使用、加工、保管等方面加強對借款人信息的保護。

權威認爲,考慮到銀行對用戶信息控制以及業務獨立性的要求,未來以“小程序模式”或“H5跳轉模式”進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辦理或將是大勢所趨。目前市場中最爲主流的在前端助貸平臺一站式完成貸款申請的模式將越來越缺乏操作空間。

其次是細化貸款資金管理規範,對資金流的各個環節作出明確要求,包括操作指令的下發、放款還款路徑的設定等。《通知》要求,貸款資金髮放、本息回收代扣、止付等關鍵環節由銀行自主決策,指令由銀行發起。採用自主支付的,資金應直接發放至借款人銀行賬戶;採用受託支付的,商業銀行應當履行受託支付責任,將貸款資金最終支付給符合借款人合同約定用途的交易對象。商業銀行應當自主完整保留貸款資金髮放、本息回收等賬戶流水信息,主動加強貸款資金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對貸款用途進行監測,確保貸款資金安全,防範合作機構截留、彙集、挪用。

再次是進一步規範第三方機構的合作業務,要求商業銀行對共同出資、信息科技合作等業務分類別簽訂合作協議並明確各方權責,不得在貸款出資協議中摻雜混合其他服務約定。同時,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簽訂的書面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相關信息報送的具體要求。

從實踐來看,目前互聯網貸款業務中第三方合作機構提供的服務並不僅限於“共同出資、信息科技合作”,還可能包括營銷獲客、支付結算、風險分擔、逾期清收等。權威建議,對於這類機構和服務,銀行與第三方機構應該按業務類型分別簽署協議。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聯合貸款模式,不同資金方在“貸款出資協議”中不得摻雜混合其他服務約定。

此外,《通知》還新增了對合作機構的條件要求,除定期評估合作發放互聯網貸款的綜合融資成本外,還要求銀行加強對合作機構營銷宣傳行爲的合規管理,限制或拒絕與有以下行爲的機構合作:合作機構及其關聯方違法違規歸集貸款資金、設定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條件、未依法依規提供貸款管理必要信息、服務收費質價不符等。有業內人士認爲,此舉可有序降低綜合資金成本,進而更好地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