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浙江湖州市南太湖新區法院獲悉,被告單位長興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顧某承諾通過補植復綠完成生態修復和自願認購林業“碳匯”,獲從寬處理,除相應的刑罰外,被告單位被判賠償林地碳匯價值損失3.72萬元。這是全省首次在生態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審理中明確支持碳匯價值損失賠償的司法案件。

該案中,被告人顧某是長興某旅遊開發有限公司的項目施工負責人,被告公司在施工期間,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造成39.57畝林地被毀壞。到案後,被告人顧某認罪認罰,並承諾通過補植復綠完成生態修復和自願認購林業“碳匯”,獲從寬處理。

國家林業局認定的林業碳匯計量與檢測單位代表周宇峯(浙江農林大學高級實驗師)表示:“被告公司和被告人佔用並毀壞林地的行爲,破壞了林業資源,降低了森林吸收、儲存二氧化碳的能力。針對案件所涉非法佔用林地的相鄰林地塊的現有碳儲量、碳匯功能進行調查分析,並結合CO₂的碳匯市場價格,最終評定被損毀林業資源碳匯價值爲37200元。”

7月15日,南太湖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罰金一萬元,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在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判決被告單位若未能按期恢復原狀,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76萬餘元,以及賠償林地碳匯價值損失3.72萬元。

庭審結束後,在法院、檢察院的監督見證下,被告單位與被毀林木所在地長興縣水口鄉顧渚村村委會簽訂了碳匯認購協議書,並現場支付3.72萬元認購碳匯。村委會作爲生態環境賠償金的使用管理單位,將該筆賠償金定向補償給當地林農用於植樹造林活動或投入當地普惠生態公益項目,該賠償金的流向也將向社會公開。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堵點,爲改變被告人支付的賠償修復資金閒置在法院的情況,該案實現了賠償金使用的有益探索。該案審判長、南太湖新區法院院長董海輝介紹:“‘司法碳匯生態補償’機制,創新地將賠償金使用和碳匯造林結合起來,從單一的支付生態修復賠償金到形成‘賠償-修復-驗收’閉環,實現生態治理與生態致富的雙贏。”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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