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曠工爲理由解除和員工的勞動合同,但是作爲證據的考勤表居然是自行製作的?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份判決,一位曾經的券商營業部總經理和自己的“老東家”產生勞動糾紛,最後對簿公堂。

公司自行製作考勤表稱員工曠工構成“自動離職”

判決書顯示,2015年2月,將滿50歲的當事人曾某入職太平洋證券。彼時,雙方訂立了三年期書面勞動合同,每月薪酬爲12500元。同年6月,他出任嶽麓營業部總經理、負責人,月薪未變。

轉眼三年過去,2018年2月,雙方續簽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就在簽約後的第13天,太平洋證券將當事人的職級由營業部總經理調整爲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次月起,其薪酬減爲8500元/月。

2019年2月,雙方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依然是三年固定期限合同。

2020年6月,當事人被免去副總經理職務。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證券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當事人自當年8月20日起累計有11.5個工作日未出勤未辦理請假手續,依照公司《考勤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對此,這位曾經的營業部總經理表示“事出有因”。在答辯詞中,他指出,2020年4月,太平洋證券擬撤銷嶽麓營業部。在其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於2020年6月單方面發函稱,撤銷嶽麓營業部,將數據遷移至長沙韶山路營業部(簡稱:韶山路營業部)。而在雙方就撤併問題未予曾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太平洋證券直接發佈“紅頭文件”,免去其營業部副總經理的職務,啓動離職審計。

曾某稱:因爲嶽麓營業部自2015年成立以來就一直沒有考勤制度,鄧雲昆作爲負責人2020年7月初到任時也沒有立即制定考勤制度,在公司搞完曾某的離任審計,到北京協商沒有達成一致以後,8月20日纔開始制定考勤制度,拿出一個考勤簽到表,簽到9月下旬,說曾某曠工11.5天違反了公司制度,所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給任何補償,仲裁委裁定沒有支持經濟賠償金需要糾正。

太平洋證券方面則反駁稱:曾某提出的其曠工系故意設計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曠工事實已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實。太平洋嶽麓營業部考勤管理制度系由曾某本人於2016年1月制定,公司一直以來嚴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進行規範管理。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是由於曾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所致,而非太平洋證券違法解除合同。在太平洋證券多次提示並告知嚴重後果後,曾某仍然未到崗,累計11.5個工作日曠工,實際已經構成自動離職。

一審法院則認爲:首先,太平洋證券提交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其《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嶽麓大道營業部考勤管理制度》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指定且對曾某進行了公示。其次,太平洋證券僅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後產生考勤簽到表,且系其自行製作,未能提供此前有曾某簽字的考勤表以證明存在簽到考勤制度,故其考勤簽到表真實性本院不予採信,其不能證明曾某存在曠工的情形,故太平洋證券以曾某曠工爲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屬於違法解除。判決支付違法解約補償1.5萬元。

調崗降薪未協商一致

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工資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雙方還曾存在“調崗降薪”等糾紛,曾某此前以太平洋證券、太平洋嶽麓營業部分別爲第一、二被申請人,向湖南省長沙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曾某請求判決太平洋麓嶽營業部、太平洋證券向曾某支付:1、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資差額277600元;2、賠償金223200元;3、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年休假工資153931元;4、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企業年金權益57200元;5、公證費4786元。

仲裁委員會裁決:第二被申請人支付工資差額190548.28元、經濟補償81600元、年休假工資15006.9元、企業年金歸屬權益57200元及公證費4786元。

但隨後,曾某、太平洋麓嶽營業部、太平洋證券均不服仲裁,最終訴至法院主張權利。

對於上述答辯,法院如何作出裁決?最終,關於調崗降薪,盤龍區法院援引《勞動合同法》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變更工作崗位、調整薪酬應當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用人單位單方變更的,應當對單方調崗調薪行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承擔舉證責任”。

法院認爲,太平洋證券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實雙方就調崗調薪協商一致,且實際上當事人一直擔任營業部負責人,工作內容並無實質變化,降低薪酬沒有依據,判決支付工資差額11.01萬元。

關於年假補償,太平洋證券方面認爲根據公司OA系統顯示,曾某可休年假僅爲2019、2020兩年度共計30日,曾某2020年6月29日因個人原因向公司馬文良提出休假申請,於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共計工作日30日帶薪完成年休假,曾某已無未休年假,無權再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

曾某則認爲,公司的解釋是2020年的7月1日到8月11日已經休完了帶薪年假,與實際情況不符,那個期間第一要移交工作,第二公司派了經管委的員工來長沙處理問題,第三8月3日到7日配合公司離任審計,8月17日到20號在北京開協調會。公司沒有提供OA批准休年假的流程,2015年到2018年也確實沒有休年假。OA系統是由公司掌握的,更新後兩年以前就沒有了。因爲工齡比較長,休年假15天一年,如果休了會有休假的申請和批准。

法院認爲,太平洋證券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其已經安排年休假或已經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判決支付補償1.5萬元。

關於企業年金,依據《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的規定,法院判令太平洋證券支付企業年金5.72萬元。

然而,對於當事人曾某此前主張的13600元/月的薪酬,以及公證費支出,盤龍區法院認爲證據不足,未予以支持。因此,太平洋證券須賠付給當事人曾某共計19.73萬元。

編輯|孫志成 杜波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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