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高級記者 王選輝 實習生 陳恩澤

7月19日上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追索案進行公開宣判,判決維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關於奧斯卡應返還章公祖師肉身佛像的判決。至此,長達七年的國內追索訴訟畫上句號。

二審法院認爲,訟爭的章公祖師像屬於非法出口的被盜文物,兼具人類遺骸、歷史文物、供奉信物等多重屬性,反映中國閩南地區傳統習俗和歷史印記,是當地村民長期供奉崇拜的信物,與當地村民存在特殊情感,於法於理於情均應返還,故作出如上判決。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供奉在福建大田縣陽春村和東埔村共同擁有的普照堂內,1995年12月被盜,下落不明。2015年3月,匈牙利一博物館展出一尊肉身佛像,兩村村民認爲該佛像即爲被盜佛像。福建省文物部門也予以確認。該佛像收藏者爲荷蘭藏家奧斯卡·凡·奧沃雷姆。

2015年起,兩村村委會代表村民在中國和荷蘭進行平行訴訟,對佛像進行追索。

2020年12月,福建三明中院對該起物權保護糾紛案公開宣判,判令被告返還佛像。

三明中院一審審理認爲,“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在其誕生地、長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載着當地衆多信衆的精神寄託。該佛像也只有迴歸其誕生地和長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衆多信衆日常生活的生命力。“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作爲集體所有的傳世文物,於法而言,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集體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作爲祖師信仰的信物,於情而言,“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應當返還給信衆村民。作爲人類遺骸的文化財產,於理而言,“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亦當迴歸其原始文化氛圍和故土環境。在“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被偷盜、未經中國政府許可非法出口到國外後,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有權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跨境追索,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流失的珍貴文物。據此,三明中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央視新聞在報道時點評,三明中院在長達37頁、2萬多字的判決書中,對雙方當事人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問題,逐一作出認定,彰顯了中國法院的司法能力與水平。三明中院所作出的判決結果,爲我國通過民事司法渠道追索流失文物開闢了新的路徑,屬標杆性、突破性、開創性的裁判。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楊立新對該案點評稱:對於遺失物,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採取“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的方法,准許權利人追索遺失物,即使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權利人也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法定期間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保護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權利,特別是有利於保護物的所有權人的權利,同時,也有利於追索我國流失海外的文物。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繼續確認這一規則。

楊立新認爲,對於流失海外的文物,只要能夠確認流失的文物爲我國的民事主體所享有,就可以依據這一規定追索,保護和保存我國的文化遺產。章公祖師金身佛像,原供奉在福建省大田縣陽春村和東埔村共同擁有的普照堂內,兩個村的村民是該佛像的所有權人。章公祖師佛像被人盜竊後,有證據證明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佛像就是被盜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因此,依照物權法的上述規定,權利人有權起訴追索遺失物,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即章公祖師佛像的所有權人返還章公祖師佛像,於法有據,合理合法,不僅保護了權利人的權利,也爲我國追索流失海外的文物提供了極爲重要的判例依據。

陽春村民委員會的代理律師徐華潔此前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表示,這次首例通過司法程序追討海外流失文物,是有開創性的,甚至是標杆性的,也開啓了追索文物的一個有效的司法保護途徑。就目前而言,中荷兩國還沒有相互承認司法裁判的約定,所以執行時會存在一些問題,“我們也會再跟奧斯卡積極協商,民事糾紛允許在事後調解,希望能夠通過協商早日迴歸”。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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