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石某下班回家後,繼續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後石某突發疾病,不幸身亡。石某的家屬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結果被不予認定。家屬於是起訴到法院,一審法院經過審理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提起上訴。7月21日,廣東高院公佈了該起典型案例,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責令社保局重新作出處理。

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後宣告死亡。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羣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覆工作內容。石某家屬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家屬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一審認爲,石某於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作崗位,駁回家屬的訴訟請求。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爲,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覆工作信息。且結合石某同事的陳述,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互相聯繫,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回家後繼續線上處理工作是常態。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晚石某最後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19時22分後石某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廣東高院指出,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日益完善,以及新冠疫情的影響,居家線上辦公已經成爲很多行業、領域的工作常態,在此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傷亡的情況並不少見。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準確把握立法本意,認定下班後居家線上辦公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官表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推定。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石某19時22分之後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二審法院作出有利於石某的推定,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勞動者及其家屬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各種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爲判決的重要依據。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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