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爲您帶來的是一起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案件。

隨着生活節奏的加快,點外賣如今已成爲人們生活中的常態,外賣騎手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成爲一道獨特的風景線。外賣在給羣衆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有的外賣騎手爲了準時配送、多接單,在送餐途中危險行駛,給騎手自己和路上行人、車輛帶來安全隱患。

這個案例中的小潘就是在送餐途中發生事故並將鄧女士撞傷,讓我們來看看,小潘應否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回顧

某天,小潘騎行有某平臺標識的外賣送餐車在十字路口與騎自行車的鄧女士相撞,車輛翻倒在地,小潘和鄧女士均在事故中受傷。經交警認定,小潘承擔主要責任,鄧女士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後,小潘和鄧女士均到醫院住院治療。在住院期間,鄧女士認爲撞傷自己的送餐車有某平臺標識,送餐員小潘當時也穿着某平臺外賣服裝,鄧女士在醫院花費的醫療費是不是應該由某平臺來負擔?但應當去哪兒找這個平臺呢?

隨後小潘與鄧女士在醫院協商賠償事宜,小潘提供了“某平臺電動車租賃合同”及支付其工資的某代送服務部的銀行憑證。原來該代送服務部是某平臺在當地的配送承包商,鄧女士於是找到該代送服務部進行多次協商,服務部爲鄧女士墊付醫療費9千餘元。但對鄧女士的誤工費、護理費等損失,代送服務部卻不願意再行支付。鄧女士找到小潘,小潘也表示無力支付相關賠償。無奈,鄧女士將小潘、該代送服務部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交通事故損失9萬餘元。

訴訟中,代送服務部辯稱,其不應成爲本案的被告,其與小潘不構成勞動關係,服務部只是一個服務平臺,小潘送貨後,服務部扣除平臺服務費再把佣金給付小潘,小潘在此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其應對自己的行爲負責,電動車租賃合同第五條明確規定,服務部與小潘不存在勞動關係。小潘辯稱,在此次事故中其作爲代送服務部的員工,在履行職務行爲時致他人受傷,其本人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有的責任應由代送服務部承擔。

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騎手的電動車外觀標識、工資結算單等均顯示,小潘對外是以代送服務部的名義接單、送餐。事故發生時,小潘也身着代送服務部的統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職務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情形,是履行職務的行爲,因此,代送服務部應對小潘執行工作任務造成鄧女士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情況,法院判令代送服務部承擔鄧女士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的70%。

法官說法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

楊曉娣

互聯網時代下,催生了“平臺+個人”的新型用工模式,外賣行業作爲平臺經濟下新就業形態的典型代表,極大地調動了從業者的積極性,但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

實踐中,外賣平臺的配送經營模式包括衆包配送模式、自營配送模式與代理配送模式等。各大外賣平臺通常選取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配送模式相結合以實現更好的配送服務。不少外賣平臺都在嘗試“去勞動關係化”,規避外賣人員可能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複雜的用工模式不僅給勞動關係認定和勞動者權益保護帶來了挑戰,也讓受害人不好找到賠償主體,導致理賠難。外賣騎手送餐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騎手與平臺之間的法律關係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的不同,部分騎手通過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務,並沒有與平臺經營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關係,所以這類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而非外賣平臺直接承擔。本案中,原告鄧女士並未起訴某平臺企業,而是將平臺外包商即某代送服務部與小潘作爲被告主張權利;從本案查明的情況看,小潘入職前需接受代送服務部的培訓,每天固定時間到站點集合、拍照,工資也由代送服務部逐月發放,即小潘接受的是平臺外賣業務承包單位代送服務部的監督與管理。因此,對於本案中何者應承擔鄧女士的侵權責任問題,應從小潘和代送服務部兩個主體之中作出判定。

我們認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合作用工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綜合小潘實施的接單及送餐行爲是某代送服務部工作的組成部分,小潘接受該代送服務部的監督與管理,及小潘因執行送餐工作任務在代送服務部處領取工資等情況,同時考慮到小潘系在執行工作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小潘接受指派執行送餐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風險由享有工作成果的代送服務部承擔,能夠體現接受工作成果和承擔相應工作風險的對等公平性。因此,小潘依照指派實施送餐任務時所造成鄧女士的損害,應由代送服務部承擔侵權責任。但是,此類案件中需要注意的是,若騎手系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平臺經營者或者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合作用工企業)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其追償。

專家點評

河北省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教授

何秉羣

目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外賣騎手、快遞員、代駕員、網約車司機等就業羣體大幅增加,爲傳統的勞動關係認定、權益保障、安全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保障需要加強和完善。另一方面,他們工作期間發生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因涉及新業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或其直接提供勞動的平臺外包商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界定問題,確定由誰承擔侵權責任較爲複雜。本案就是典型的遭受損害一方訴請外賣騎手及平臺外包商承擔侵權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本案中,外賣騎手使用的標識是外包商所代理平臺統一制式服裝及電動車,實施接單、送餐是以平臺外包商的名義,騎手工資是由平臺外包商負責結算發放,交通事故致人損害也是發生在送餐途中。法院據此認定外賣騎手是在執行工作任務期間致人損害,並判令由用人單位即平臺外包商承擔侵權責任,是正確的。即應當對用人單位責任適用無過錯原則,認定由新業態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直接相對方即平臺外包商承擔替代責任。

該判決明確了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爲的主體責任認定問題,有利於保護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羣體的合法權益,也有益於督促平臺經濟企業規範用工,促使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曹妃甸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通用碼頭分公司門機司機 李博

近年來,大量勞動者投身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貨車司機、網絡營銷員等依託互聯網平臺就業的行業,爲我國平臺經濟迅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人力基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也成爲平臺經濟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同時,新就業形態已成爲勞動者就業增收的重要渠道。能否依法保障好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直接關係到平臺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事關更充分更高質量就業、公平正義和社會和諧穩定。

我們常常看到外賣騎手、快遞小哥忙碌的身影,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工作性質決定其常需穿梭在大街小巷,這自然增加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路上行人、車輛發生碰撞的風險。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責任自然成爲利益各方關注的焦點。

本案中,法院根據事故系在外賣騎手實際履行工作職務行爲所致,作出了平臺外包商須承擔賠償責任的判決結果,釐清了新就業形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或者合作用工企業之間相關糾紛的責任承擔問題,表明了司法機關依法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鮮明導向,對於依法規範督促平臺完善用工制度保障,穩定互聯網平臺形態行業就業,促進平臺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有非常積極的現實意義。下一步,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完善有關制度政策,推動完善新就業形態用工責任分擔機制,對於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新就業形態就業人員職業傷害保障統籌的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遭受人身損害主張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按工傷保險或者職業傷害保障相關規定處理。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作者:張一宸 楊曉娣 | 漫畫:白榕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