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編輯 畢陸名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廣東深圳一家公司資深技術經理入職後共遲到36次,被公司解僱。然而,戲劇的一幕出現了,公司稱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對此,該員工以此爲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134482.76元。法院會支持嗎?一起來看看吧。

入職5個月遲到36次,公司辭退資深經理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民事判決書顯示,於某某於2018年9月12日入職公司,任資深技術經理一職,工作地點爲深圳,工資爲每月27000元,每年發放13個月工資。

2019年2月1日,公司向於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理由是於某某入職後共遲到36次,因此,解除與於某某的勞動關係。

2019年2月28日,於某某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向其支付了13500元的補償金。

於某某主張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稱其已向於某某發出勞動合同的電子版,於某某收到後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並交給公司,該公司可能是保管的原因致勞動合同不在了,簽署勞動合同是事實。

於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並交給了公司,但該公司未蓋章,也未將勞動合同返還給他。

2019年6月30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於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公司不服以上裁決,於2019年7月12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員工索要二倍工資,公司則向員工索賠

一審法院認爲,於某某工資每月爲27000元,一年發放13個月工資,其月平均工資爲29250元(27000元×13個月÷12個月)。雙方爭議的焦點有:公司應否向於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雙倍工資差額。

法院查明:仲裁中,於某某陳述稱:“被申請人通過微信方式要求申請人入職,申請人從未拒絕提交畢業證、學位證,申請人已簽訂被申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但申請人將勞動合同交回被申請人處後被申請人並未蓋章返還給申請人。”

於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並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也予以確認。雖然公司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原件,但雙方對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已予以確認,故公司無需向於某某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雙倍工資差額134482.76元。

對此,於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如下:公司至今未提供其與於某某訂立的書面勞動合同,於某某在一審時,承認收到公司的電子文檔,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名後交給公司,公司也確認收到了於某某的勞動合同,但於某某提交書面勞動合同後,公司置之不理,在仲裁及一審開庭時均沒有提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原件作爲證據出示。從公司的行爲可以判斷,公司拒絕與於某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於某某支付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5830元。

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於某某確認公司有將勞動合同的電子文檔發給他,其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並交給了公司,公司對此予以確認。公司辯稱因管理問題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據此,一審認定雙方已經簽訂書面簽訂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現於某某以公司未提供勞動合同原件爲由主張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上述於某某陳述的事實,足以證明公司已經履行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故公司未提交勞動合同原件並不影響本院對公司是否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義務的認定。因此,本院對於某某該主張不予採信。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不過,於某某仍不服,向廣東高院申請。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爲,於某某確認收到公司發送到勞動合同電子文檔,並將勞動合同打印出來簽字後交給了公司,公司亦確認此事實。公司雖因管理不當無法提供勞動合同原件,但於某某的陳述足以證實公司已履行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義務,一、二審對於某某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主張不予支持,並無不當。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於某某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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