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孫銘蔚

百億私募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簡稱“映雪投資”)子公司及實控人鄭宇近日收監管罰單。

深圳證監局也在近期通報私募業典型問題,包括未經登記就開展私募業務、買“殼”、賣“殼”屢禁不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等。

業內人士表示,私募基金規模有望重新回到20萬億元,同時,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嚴監管態勢仍在延續。

百億私募子公司被處罰

7月15日,浙江證監局披露了兩則處罰公告,事涉映雪資本持股51%的子公司杭州萊茵映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萊茵映雪”)。

一則是因萊茵映雪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完整留存投資運作決策過程性材料、未向投資者披露關聯交易、重大事項未向證券基金業協會報告,對其出具警示函,並計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另一則處罰公告則是針對萊茵映雪的董事、法定代表人和投研負責人鄭宇。因未謹慎勤勉履行相關職責與義務,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浙江證監局對其予以監管警示,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據2020年3月修訂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顯示,中國證監會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記錄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對於《管理辦法》規定的違法失信信息,在誠信檔案中的效力期限爲3年。

天眼查信息顯示,萊茵映雪成立於2015年4月,註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其大股東是滬上百億私募基金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其持有杭州萊茵映雪投資公司51%的股份,穿透股權結構,背後實控人是鄭宇。

公開信息顯示,映雪資本成立於2012年4月,定位於爲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大中型民營企業和高淨值人羣提供全方位財富管理和現金管理服務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目前的管理規模在100億元以上。

作爲映雪資本的靈魂人物,鄭宇擁有近二十年的投資經驗,曾任國盛證券自營部門負責人,在股票、債券、私募股權投資等領域均有豐富經驗,精通各種交易策略,其投資業績一度非常亮眼。

基金業協會網站信息顯示,映雪投資旗下目前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有215只,但多隻私募產品已經清算。同時,映雪投資存在多項問題,包括投資者定向披露賬戶開立率低、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存在長期處於清算狀態基金、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意見類型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管理人填報信息與工商不一致等。

值得注意的是,寧波中級人民法院在今年6月發佈限制消費令,映雪投資和鄭宇被限制高消費。據公告稱,法院在2022年6月13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均勝電子申請執行映雪投資合同糾紛一案,因其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給付義務,依法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深圳證監局通報私募業典型問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6月末,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24330家,較上月減少188家,環比下降0.77%;管理基金數量133797只,較上月增加1061只,環比增長0.80%;管理基金規模19.97萬億元,較上月增加41.61億元,環比增長0.02%。

也就是說,私募基金的規模離重回20億元更近了一步,同時,針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嚴監管態勢仍在延續。

深圳證監局日前發佈最新一期《深圳私募基金監管情況通報》,公佈了監管中發現的三大典型問題。

一是未經登記開展私募業務。部分機構未經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基金管理”的名義對外募集資金,開展私募業務。一些投資類公司以保本保收益方式公開募集資金,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個別違法機構和人員設立與知名金融機構相似名稱,或者冒用已登記公司開展宣傳,欺騙誤導投資者,使用POS機刷卡方式收取投資款,導致投資者維權難、資金追查難,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及私募基金行業秩序。

二是買“殼”、賣“殼”屢禁不止。部分已登記私募機構明知他人未登記爲私募基金管理人,且可能從事場外配資、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爲,仍違規出售、出借公司給他人使用。一些私募機構在管理人資格被註銷後,買“殼”借“殼”繼續募集資金,誆騙投資者。一些違法中介機構從事招募掛靠人員、私募機構買賣殼、代律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業務,嚴重違反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影響私募行業社會形象。

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未備案的私募基金。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募集後,未到中基協履行備案手續即開始投資。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他人設立的有限合夥開展募資,規避監管。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非合格投資者歸集到有限合夥企業,再投向已備案私募基金,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實現循環募資、突破200人上限、備少募多等非法目的。

深圳證監局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提高合規意識,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暫行辦法》規定,切實履行管理人登記義務、基金備案義務,防範違法違規風險。一是依法履行登記備案義務。二是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三是及時清理“空殼”企業。下一步,深圳證監局將持續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產品備案情況的專項覈查,加大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力度,堅決打擊未經登記擅自從事私募業務的違法行爲,對通過未備案有限合夥企業對外募資的,依法依規採取監管措施,保障轄區私募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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