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人民日報

文/徐之

連日來,全國多地持續高溫。烈日當頭,勞動者的耐受力加速下降,工作更艱辛,勞動強度更大。作爲勞動保護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溫津貼發多少、怎麼發,關乎勞動者的切身權益,考驗着用人單位、職能部門保障勞動者權益的細節與力度。

2012年,人社部等部門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明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具體的高溫津貼標準,由各省級人社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適時調整。這意味着,高溫津貼並不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決定發放與否的“福利”,而是勞動者應得的權益,必須足額、按時發放。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印發後,全國至少有28個省份明確了本地區的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各地先後出臺相關規定,從制度上織密高溫勞動的保護網。但在實際落實過程中,由於高溫保護執行起來彈性較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不到位等因素,有的用人單位還存在拒發、少發高溫津貼等現象。或是以藿香正氣水、綠豆湯等實物代替津貼,或是以提前下班抵津貼,或是以勞動者爲臨時工等理由拒發津貼,用人單位的種種行爲,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涉嫌構成欠薪,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將面臨警告、罰款等處罰。

需要明確的是,高溫津貼是對勞動者在高溫條件下額外勞動消耗的工資性補償,無論是正式工還是臨時工,都可以主張高溫津貼。同時也要看到,十年來,各地氣候狀況、勞動環境、物價水平、勞動者就業方式等等已經發生了不少變化,如果高溫津貼標準止步不前,顯然難以有效發揮補償作用。高溫津貼如何調整,“高溫月”要不要延長?相關問題亟待各地職能部門研究解決。因地制宜、與時俱進調整高溫津貼標準,靈活確定“高溫月”和“高溫日”,提供更人性化的服務保障,才能更好回應勞動者對高溫勞動保護的期待。

高溫津貼無論數量多少,足額、按時發放,體現用人單位社會責任感,也彰顯着城市服務的溫度。保障高溫津貼落實到位,不能僅僅依靠用人單位的自覺,也要發揮好法律法規的約束作用。相關部門當積極作爲,加大引導宣傳力度,提高勞動者的權利意識,幫助其在面對單位拒發、少發高溫津貼的情況時,能夠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懲各種形式的拒付高溫津貼行爲,督促其建立完善高溫津貼發放制度。打通津貼發放最後一公里,確保勞動者的高溫津貼都能拿到手,這是對“高溫下的堅守”最好的關懷與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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