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見習記者 唐婧 北京報道

當你點擊“申請貸款”等類似按鈕之時,是否親自核實過真實的資金使用成本?貸款機構展示頁上提供的利率未必可靠。

近年來,我國零售貸款業務快速增長,然而一些貸款機構利用其與借款人在專業知識上的不對稱,通過只展示較低的日利率和月利率,掩蓋較高的年利率;或者只展示較低的表面利率,或每期支付的利息、費用,掩蓋較高的實際利率,以服務費等名目收取砍頭息等方式,給金融消費者帶來“利率幻覺”。

平均年利率11.88%、實際卻達20%

7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在首屆長三角金融司法論壇上發佈了首批長三角金融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在田某、周某訴中原信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上海金融法院確認貸款機構有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實際利率。

基本案情顯示,2017年9月,借款人田某、周某與中原信託公司簽訂貸款合同,約定貸款本金600萬元,期限8年,貸款利率具體以《還款計劃表》爲準,平均年利率11.88%,還款方式爲分次還款。

合同附件《還款計劃表》載明每月還款本息額和剩餘本金額,還款期數爲96期,每期還款均包含本息,每年12期還款金額一致,每12個月遞減一次還款金額。

可等到田某、周某2018年11月提前還清貸款時仔細一算才發現,按照《還款計劃表》這筆貸款實際年利率竟然高達20%。

田某、周某認爲,中原信託未向其披露實際利率,僅告知其平均年利率爲11.88%,但實際執行利率卻高達20%多;而且實際放款前已經收取了第一期還款,該款項應從貸款本金中扣除,據此計算中原信託多收取利息88萬元。

中原信託稱,借款人簽字確認按《還款計劃表》還款即爲認可。另外,由於在貸款實際發放前確實收取了第一期還款14,1000元,故願意補償田某、周某20萬元。

雙方協商未果,田某、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敗訴後,上訴至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審認爲,按照《還款計劃表》載明的每期還款金額覈算,系借款的實際利率爲年化20.94%,並改判中原信託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田某、周某返還84萬餘元並支付相關利息。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貸款利率應該如何計算,以及中原信託披露平均年利率而不是實際年利率,是否涉嫌故意混淆視聽。

兩種利率計算口徑背後的“貓膩”

中原信託表示,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以《還款計劃表》爲準,該表系以借款本金600萬元*平均年利率11.88%*借款期限8年的公式計算出應還的總利息,再加上本金後分攤至每月做成。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中原信託的算法,借款人已經還款的部分在後續的還款月份中仍在按11.88%的平均年利率計息。

這樣的計息方式類似APR(名義利率)口徑,即按照放款金額進行計息,即當期利息的計息基數是期初放款金額。對於借款人來說,APR相對好理解,計算起來也簡單。但是它忽略了資金被實際佔用的時間,無法真實反映借款人的借款成本。

而田某、周某主張的實際年利率則是用IRR(實際利率)口徑計算得出,即按照貸款餘額進行計息,當期利息的計息基數是剩餘貸款本金。實際利率又稱內部收益率或內部報酬率,是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借款成本。

IRR的計算公式稍顯複雜,但由於已還貸款本金沒有計入計算利息的基數,同一款貸款產品用IRR口徑計算出來的實際利率往往會明顯高於APR口徑,這也是貸款機構傾向於展示APR口徑下的名義利率來吸引客戶的原因。

除了名義利率和實際利率在擾亂金融消費者的視線,各種還款方式也在掩蓋着借款人真實的資金使用成本,並不精於計算的普通金融消費者很容易陷入“利率幻覺”的陷阱。

目前借貸市場上常見的還款方式有隨借隨還、先息後本、等本等息、等額本金、等額本息,每種還款方式下即使標註的利率相同,實際用資成本也可能相去甚遠。由於利息計算具有專業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計算的複雜難度,貸款產品需要有一個統一的、直觀的標尺來衡量資金的實際使用成本。

2021年3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佈2021年第3號公告(下稱“3號公告”),要求所有續作貸款業務的機構應當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

3號公告的附件顯示,計算貸款年化利率較爲公允的方法是,根據借款人的借款本金、每期還款金額、貸款期數等要素,考慮複利後計算得出的年化內部收益率(IRR)。不過,央行也提到,貸款年化利率可採用複利或單利方法計算,採用單利計算方法的,應說明是單利。

貸款機構有義務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實際利率

上海金融法院在本案的判決中指出,貸款產品的提供者應當向借款人明確披露實際利率。原因如下:

首先,利率是借款合同的核心要素,關係到借款人在合同項下的根本利益,利率的高低將直接影響借款人作出是否立約的決策。在將競爭機制引入貸款業務,貸款利率市場化的大背景下,如果將貸款視爲商品,那麼利率即是其價格,貸款人有義務如實披露利率,爲其提供的貸款商品“明碼標價”。

其次,只有實際利率方能如實反映借款人的用資成本。利息是貨幣在一定時期內的使用費,因此貸款人只有實際將貨幣交由借款人使用方能獲得利息,借款人只有實際獲得貨幣才須支付利息。在本金因分次歸還而逐漸減少的情況下,使用以初始本金爲基數計算的利率必然低於實際利率,並不能反映借款人的實際用資成本。

再次,明確披露實際利率是確保借款合同平等締約,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實際利率是普通金融消費者所理解的利率,但利息計算具有專業性,不同的本息支付方式又增加了計算的複雜難度,缺乏會計和金融專業知識的普通民衆難以具備計算實際利率的能力。

最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要求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對利率、費用等與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信息進行解釋說明,不得有虛假、欺詐、隱瞞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上海金融法院認爲,貸款人應當向借款人明確披露實際利率,或者明確告知能夠反映實際利率的利息計算方式。若貸款人以格式條款方式約定利率,還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請借款人注意該條款,並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本案中原信託應當對實際利率作出明確提示並說明,其主張按照《還款計劃表》收取利息缺乏法律依據。在中原信託未明確披露實際利率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合同解釋原則,結合合同的相關條款、行爲的性質和目的、習慣以及誠信原則來確定利息計算方式。借款人田某、周某主張以11.88%爲年利率,以剩餘本金爲基數計算利息,符合交易習慣和誠信原則,應予支持。

本案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格式條款告知、合同解釋等規定,認定貸款人在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借款合同時,應當明確披露實際利率,若因貸款人未予披露導致借款人沒有注意或理解該實際利率,則貸款人無權按照該實際利率計收利息。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本案的判決結果對規範貸款業務,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機構落實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策要求具有積極作用。該案例不僅對於其他法院審理同類案件具有示範效應,而且爲金融監管工作提供了借鑑,獲評2019-2020全國消費維權十大典型司法案例。

(統籌:馬春園)

(作者:唐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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