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首份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企業輕微違法卻被查封經營場所,無奈停產停業;企業因個別產品涉嫌質量問題被查封整條生產線,致使同一生產線上所有種類產品全部停產;企業因涉嫌違法被扣押票據、賬簿、合同等,致使其他正常生產經營無法繼續進行……

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本意是爲了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但在具體執法中,到底要不要查封扣押,查封扣押的範圍又怎麼劃定,考驗着具體執法人員的專業與操守,也關乎市場主體的經營與發展。究竟是“合法”地一封了之、一扣了事?還是在簡單追求“合法”的基礎上,多想想“是否合理”?是將判斷權交由一線執法單位、執法人員個案自由裁量?還是劃定統一標準實現“類案同執法”?

上述情況雖在上海很少見,但對行政強制措施可能產生的“過度適用”,上海充分重視、明確說“不”。

7月29日,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市司法局副局長劉言浩、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總經濟師李孝猛共同介紹《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下簡稱《不予強制清單》)及《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爲免罰清單(三)》有關情況。

據悉,市司法局、市市場監管局經過研究論證,在深入調研一線執法實踐的基礎上,依據《行政強制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臺了《不予強制清單》,首次明確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爲沒有明顯社會危害,且當事人已經改正違法行爲、配合調查取證”等7大類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

《不予強制清單》進一步明晰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與界限,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儘可能減少對當事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李孝猛介紹,過度實施強制措施的情況在上海雖然並不多見,但不代表沒有發生的可能性。本次出臺清單,就是從制度層面將這種可能性降到最低。

《不予強制清單》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首次明確實施強制措施的“合理性”標準。

此前,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判斷標準較爲明確,主要是執法單位是否有權、查封扣押的財物等是否涉案。而對查封、扣押等是否必要,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則缺乏判斷標準,也難以監督。

此次清單明確的強制措施考量標準兼顧“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爲當事人提供更大保障;首次明確“限制強制措施實施”的具體要求,將原來由一線執法單位、執法人員個案權衡的問題,上升爲全市統一實施的執法規則,確保了執法的統一性;同時也爲監督部門加強監督提供了標準。

二是明確將行政強制措施限定在最小範圍、最低程度、最輕措施。

據介紹,《不予強制清單》堅持用“對行政相對人影響最小的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在法律框架內、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儘可能精細化執法,給予市場主體更大空間。

《不予強制清單》在國內首次明確:涉案的原料、輔料、農業投入品等若有證據證明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涉案的生產經營工具、設備等若可用於其他合法生產經營活動的,不予查封扣押(依法應當沒收或者銷燬的除外)。這一規定保障了當事人在調查期間對上述財物、設施、場所可以繼續用於合法生產經營,避免企業因個別行爲“涉嫌”違法被實施強制措施,導致大量合格原材料、昂貴生產線、重要場所無法另做合法使用,甚至生產經營停擺。

三是適用廣、受益大且易於複製推行。

市司法局和市市場監管局在全面研究市場監管各領域強制措施的基礎上發現,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共性強、個性弱,核心是“明確保障公共利益的界限”。界限以內,必須實施強制措施;界限以外,一般不需實施強制措施。在此基礎上形成的《不予強制清單》,適用於市場監管所有執法領域、各類處罰事項,是“面”的規則,適用範圍廣,受益範圍大。與此同時,該清單也易於在其他領域複製推行,將對本市其他領域產生引領示範作用。

發佈會還同時介紹了新出臺的《上海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爲免罰清單(三)》。該清單規定了12項輕微違法免罰情形,涵蓋廣告、商務、市場主體和信用、電商、競爭、計量、標準等7個領域。

據悉,《不予強制清單》和《免罰清單(三)》都是本市強化政策供給、穩預期提信心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加速經濟恢復重振,有利於建設更包容的營商環境,以激發市場活力,促進各類市場主體發展。

劉言浩透露,下一步市司法局將積極拓展不予實施強制措施清單涉及領域,並積極推進本市全面推行輕微違法免罰工作,助力上海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附:

一圖讀懂《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一圖讀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爲免罰清單(三)》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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