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崔鵬

8月2日消息,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在上週五(7月29日)上海米哈遊天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米哈遊”)與廣州火山湖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山湖”)、廣州三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江蘇嘉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關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法律文書公開。

被告火山湖因侵犯米哈遊著作權,被一審判決向米哈遊賠償3萬元。

米哈遊此前曾發現,由火山湖運營的微信公衆號在投放微信朋友圈廣告時,曾擅自篡改使用米哈遊旗下游戲《原神》的宣傳圖,並配以文字“《雲上城之歌》iOS火爆預約!”,用戶點擊該廣告後,被導入遊戲《雲上城之歌》的介紹頁面,並被引導進入App Store下載安裝該遊戲。

米哈遊方面認爲,該涉案廣告嚴重侵害其著作權,同時混淆了《雲上城之歌》和《原神》的關係,誤導了消費者,爲《雲上城之歌》帶來額外下載量,火山湖母公司廣州三七網絡有限公司、《雲上城之歌》遊戲的運營方江蘇嘉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由此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因此,米哈遊向法院主張上述三家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火山湖在運營公衆號上刊載了與原告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侵犯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同時被告侵權行爲對資深玩家造成混淆,誤以爲《原神》與《雲上城之歌》有關聯,且公司經營範圍與原告有重合,構成不正當競爭。

相關證據顯示,涉案廣告投放時間爲兩天,廣告成本1249.24元,點擊率0.49%。故法院將賠償金額酌情定爲3萬元,由火山湖獨立賠償。

同時,由於米哈遊並未舉證廣州三七網絡有限公司、江蘇嘉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參與侵權廣告投放,法院對上述兩被告與火山湖共同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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