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吳紹志

百億私募“踩雷”債券,牽扯出信託、公募專戶兩大通道。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一份一審判決,長安基金與新華聯控股有限公司(簡稱“新華聯”)之間的債券糾紛案有了結果。

北京金融法院判決,新華聯向長安基金支付債券本金4770萬元並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梳理案件細節可以發現,背後是私募映雪投資踩雷的餘波。

2016年12月,長安信託與鐵嶺銀行簽訂《長安信託——穩健64號(映雪鐵嶺如意)單一資金信託計劃信託合同》,長安信託受鐵嶺銀行委託,成立案涉信託計劃,信託計劃投資對象爲長安基金髮行的“長安映雪鐵嶺如意投資組合”資管計劃、貨幣基金或銀行存款開展現金管理。

同時,長安基金與長安信託簽訂資管合同,成爲鐵嶺銀行該投資計劃的資產管理人。該一對一公募專戶的投資顧問爲上海映雪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簡稱“映雪資本”)。Wind資料顯示,相同模式的公募專戶還有長安映雪鐵嶺2號投資組合。

2017年4月,長安基金開始購買新華聯發行的債券“16新華03”,16新華03於2016年11月上市,屬於私募債,發行規模10.80億元,票面利率7.5%,到期日期爲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021年間,發行人新華聯已有5只債券實質違約,逾期本金合計33.6億元。

從2019年8月最後一次交易至今,長安基金持有新華聯面額4770萬元的公司債券。債券到期後,新華聯按約支付了利息,但沒有兌付本金。

庭審信息顯示,映雪資本是長安基金及長安信託的投資顧問,且案涉業務均屬於長安基金及長安信託的“通道類”業務。映雪資本纔是實際操盤方,是資金的實際管理人。

新華聯方面表達,資管合同和投資顧問協議約定,根據映雪資本的投資建議進行投資,由此給長安信託和投資組合造成損失的,長安基金不承擔任何責任。

對於公募專戶淪爲私募通道的情況,滬上某大型公募基金業內人士向界面新聞記者表示:“公募的專戶業務跟私募搞到一起,真是證監會給你牌照還去討飯喫。”

新華聯指出,映雪資本已經就案涉資金在債委會申報了債權,承諾不採取訴訟等措施,因此長安基金不應再起訴。

庭審爭議焦點在於,長安基金是否有訴訟資格?

經詢,新華聯自認債委會並無實際行動,一直在進行協調。法院認爲,本案中的映雪資本作爲長安基金的投資顧問,無論其是否加入債委會並作出何種意思表示,不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長安基金的訴訟資格。

通道業務相關方究竟應如何進行訴訟?新古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懷濤表示,《九民紀要》承認通道合同的合法效力,同時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應當依據信託合同、資管合同等文件的約定加以確定。所以,通道業務最大的難題是合同相對性問題,通道類業務對外主張權利,一般以通道方的名義起訴。但當通道方沉默或消極行事時,委託人能否越過通道方直接起訴底層交易對手或起訴通道方,要看是否會涉及到隱名代理問題,還要看通道方的作用和法律地位,到底是單純的履行輔助人,還是出具過確認函、詢證函、承諾函等文件加入了債務,還是屬於保證人,這些都決定了起訴誰、如何起訴的問題。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顯示,映雪資本成立於2012年4月,管理規模超百億,有多條誠信信息提示,包括:投資者定向披露賬戶開立率低、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存在長期處於清算狀態基金、最近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意見類型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管理人填報信息與工商不一致等。

前不久,7月15日,浙江證監局宣佈,對映雪資本控股子公司萊茵映雪和實控人鄭宇出具警示函。經查,萊茵映雪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時,存在以下行爲:未完整留存投資運作決策過程性材料;關聯交易未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發生重大事項未及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告。

2020年4月,映雪資本發給投資者的《致投資者的一封信》提到,除了踩雷新華聯債,旗下產品還踩雷了西王債、泰禾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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