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原江西省國土廳廳長劉積福因受賄3010萬餘元、利用影響力受賄553萬元,被南昌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1年。他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劉積福出生於1949年7月,江西吉安人,曾任井岡山市長、市委書記,宜春地委副書記,九江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06年3月任省國土廳廳長。

退休10年後,即2021年10月,劉積福被查,今年1月被開除黨籍。

通報稱,其除了挖空心思斂財,退而不“休”,以“老書記”“老廳長”的身份遊走於政商之間,還存在入黨動機不純,黨性修養極差,傳播政治謠言,培植個人勢力,充當黑社會性質組織“保護傘”等問題。

8月5日,南昌中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劉積福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並當庭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劉積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爲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出讓、承接工程、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10.064168萬元。

2017年至2021年,劉積福離職後,利用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爲,爲相關個人和單位在承接工程、招聘入職、銀行貸款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53萬元。

劉積福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劉積福自願認罪認罰。

南昌中院依法判決:劉積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萬元;對劉積福違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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