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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投資者訴金剛玻璃、莊大建等被告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在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作爲原告代理人出庭參加了訴訟。( 金剛玻璃維權入口)

金剛玻璃曾於2021年8月18日,發佈《關於投資者訴訟事項的補充公告》,稱公司累計收到78位投資者的索賠訴訟材料,訴訟金額累計5099.98萬元,部分案件已開庭,目前均未作出一審判決。

2022年4月1日,金剛玻璃再次發佈《關於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顯示,新增李福球等8個人證券虛假陳述糾紛案件爲汕頭中院所受理,涉訴金額爲647.44萬元。

金剛玻璃2021年年報顯示,報告期內公司全年淨利潤虧損-20213.85萬元,較去年同期虧損增加54.33%,虧損增加的原因之一是報告期內公司針對虛假陳述投資者索賠訴訟計提預計負債4013.48萬元。

金剛玻璃之所以被衆多投資者起訴,是因爲2015-2018年連續四年財務造假。2020年4月,中國證監會廣東監管局對金剛玻璃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

廣東監管局認定,金剛玻璃的違規行爲主要是三項:一、金剛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間虛增營業收入、利息收入及營業利潤。其中,僅2015年,金剛玻璃就虛增營業收入 5458.76 萬元,虛增利息收入 919.54 萬元,虛增利潤 6205.34 萬元,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 1072.90%。

二、金剛玻璃虛增貨幣資金。在《2015年年度報告》中虛增貨幣資金45088.1萬元,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 27.75%和淨資產的 51.62%;《2016年年度報告》虛增貨幣資金32497.22萬元,佔當期披露總資產的 25.41%和淨資產的37.22%。

三、金剛玻璃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2016-2018年,金剛玻璃在未經決策審批或授權程序下,累計向關聯方拉薩金剛提供非經營性資金約3.02億元。

針對上述違規行爲,金剛玻璃被處以60萬元罰款,莊大建等多名高管也被行政處罰。

永拓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金剛玻璃2016年、2017年年度的財務報表審計機構,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因永拓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2022年1月,廣東監管局對永拓所行政處罰。

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是金剛玻璃2015年年報的審計機構。2021年8月,廣東證監局對瑞華所採取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除了上述民事賠償、行政處罰之外,恐怕還有人要承受更嚴苛的刑事追責,來爲金剛玻璃財務造假買單。

公開信息顯示,2021年10月26日,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莊大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案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除前董事長莊大建外,另有還有一名董事莊毓新先生也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目前,莊大建、莊毓新二人刑事案件的進展情況和判決結果,公開信息尚未查到。但是有人因此被追究刑事責任,恐怕是大概率事件。

臧小麗律師指出,當前,資本市場法制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違法成本也在逐漸提高。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再加刑事追責,三管齊下有利於遏制住財務造假的歪風。而實踐中,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往往是個系統工程,需要爲造假買單的已經不單單是上市公司自身了,受波及的恐怕還有若干高管、爲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甚至還有造假的幫兇等。

就金剛玻璃投資者而言,因財務造假造成的損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損失、佣金印花稅損失等。

結合該公司的違規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臧小麗律師認爲,有望獲賠的投資者範圍是:凡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間買入金剛玻璃股票300093,且在2019年1月25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股者。(最終以法院認定爲準。)

目前,案件仍在索賠有效期內,符合上述條件者,仍可加入訴訟。訴訟時效截止日期爲2023年4月19日。

(本文由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臧小麗律師,法學博士,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十多年來,她先後代理投資者向近百家違規上市公司提起了證券民事索賠訴訟,成功幫幾千名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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