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上頭電子煙”吸食量的加大

陳晨的情緒變得焦躁易怒

他意識到自己的身體可能出了問題

決定要戒了電子煙

但最後還是未能抵擋住

“上頭電子煙”的誘惑

……

本以爲找發小一起幫忙能瞞天過海,豈知陳晨販賣“上頭電子煙”的事情終究還是敗露了。警方順藤摸瓜,抓獲了陳晨等販毒人員,查證了周康洗錢的犯罪事實。江蘇省張家港市檢察院經審查決定對陳晨等販毒人員提起公訴,鑑於周康犯罪數額較小、認罪認罰等,決定對其作相對不起訴處理。5月9日,張家港市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近日,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陳晨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1萬元;以洗錢罪判處陳晨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交友不慎:

小青年誤入歧途

20歲的陳晨文化程度不高,高中沒畢業就走上社會,在汽車修理廠找了一份工作,也因此結交了各種“好友”。一個偶然的機會,陳晨在“好友”王鵬的慫恿下,吸了一口王鵬遞來的電子煙。一口下去,一種前所未有的體驗讓陳晨感到非常愉悅,他從此對這種“上頭電子煙”愛不釋手,工作時常常心不在焉。

公安機關查獲的電子煙煙油

自從有了第一次的愉悅體驗後,陳晨還想再次體驗一下,於是他找到王鵬,想了解電子煙的購買途徑。在王鵬的介紹下,陳晨聯繫到了賣家,稍加詢問後,他便立即下了訂單。沒多久,陳晨就收到了郵寄過來的“上頭電子煙”。

通過吸食“上頭電子煙”,陳晨逐漸進入了這個圈子,並通過聊天軟件認識了另一個賣家“風箏”。由於“風箏”賣得更便宜,他便經常通過“風箏”購買“上頭電子煙”的煙油。

以賣養吸:

“癮君子”編織毒網

沒過幾個月,陳晨對“上頭電子煙”的需求越來越旺盛,靠在汽車修理廠工作攢下來的錢根本不夠用。一個偶然的機會,圈內人託陳晨購買“上頭電子煙”的煙油。陳晨發現從上家購買一瓶5毫升的煙油需要100元,而轉手再賣出的價格則能達到250元甚至350元,這中間的差價讓陳晨萌生了販賣“上頭電子煙”和煙油的想法。於是,他立即在朋友圈張羅起來,逐漸經營起了自己的“小生意”。

公安機關查獲的煙油和煙桿

隨着“上頭電子煙”吸食量的加大,陳晨的情緒變得焦躁易怒。他意識到自己的身體可能出了問題,決定要戒了電子煙,但最後還是未能抵擋住“上頭電子煙”的誘惑,又做回了“癮君子”。

爲了滿足自己對“上頭電子煙”的依賴、進一步擴大自己的“小生意”,陳晨辭去了汽車修理廠的工作,專心在微信朋友圈發佈一些帶有“合法上頭”“飛行”“太空漫步”等字眼的廣告,宣傳“上頭電子煙”。廣告吸引了大批買家,其中有與其年齡相仿的學生,也有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甚至還有十五六歲的未成年人,這些買家在微信下單後,陳晨就會找人幫其送貨。送貨前,陳晨都會從每瓶煙油裏倒出一點點供自己吸食。

其間,沙明明聯繫到他,表明了自己也想販賣煙油的來意後,二人一拍即合,約定好價格之後沙明明就成爲了陳晨的下家。

在陳晨和沙明明的共同“努力”下,吸食“上頭電子煙”的人越來越多。由於許多買家都是年輕人,而“上頭電子煙”又不便宜,在入不敷出的情況下,爲了能夠繼續享用“上頭電子煙”,這些人都紛紛加入陳晨的隊伍,成爲“上頭電子煙”銷售鏈裏的“中間商”,而陳晨和沙明明則成了他們的“供貨商”。一瓶5毫升的煙油,經過層層轉賣,從最開始的100元賣到了500元甚至600元。

2021年6月,陳晨偶然看到一則消息:含有大麻素類的物質從7月1日開始被國家管控列爲毒品,他有點擔心,立即上網查閱了相關信息。在上家“風箏”一再保證“不會有事”後,陳晨懸着的心才落了地。

一錯再錯:

“好哥們兒”幫助洗錢

看到自己的“毒網”漸漸形成,陳晨欣喜之餘又不免感到擔憂,害怕警察找上自己,便決定做些什麼來規避風險。經過一番思考,陳晨想到了自己的發小周康。

周康是個在校學生,從小就與陳晨的關係非常要好,陳晨將他販賣“上頭電子煙”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訴了周康。他對周康說,自己賬戶裏的資金流太多怕被警察查到,讓周康提供微信收款碼,幫他收取販賣“上頭電子煙”的錢。

周康得知陳晨做的是非法勾當,眼看自己昔日的好友因吸食“上頭電子煙”日漸消瘦萎靡,他多次勸阻陳晨不要再吸了。此時的陳晨也認識到自己的身體出了問題,便又一次下定決心要戒了,但經過三天的“鬥爭”後,他再一次放棄了。

周康也沒能抵擋住“好哥們兒”的軟磨硬泡,在陳晨保證做一段時間就收手的承諾下,想着自己只是提供一下微信收款碼,並沒有參與陳晨販毒的“小生意”,就答應了幫其收款的事情。

從2021年7月5日到7月13日,周康的微信賬戶便陸續收到陌生賬戶的轉賬。每次一收到錢,他便將錢轉到陳晨指定的賬戶上,一週內他一共收到轉款2300餘元。

2021年10月30日,公安機關經過偵查,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將陳晨刑事拘留。到案後,陳晨對自己的犯罪行爲供認不諱。同年12月31日,張家港市檢察院以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洗錢罪對陳晨提起公訴。

(文中涉案人物均爲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吳敬川 李曉婷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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