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辽宁永合保代金谷分公司因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被辽宁银保监局罚款12万元。

相关责任人赵宁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59号

当事人: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30号(908)

主要负责人:赵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019年10月期间,你分公司协助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你分公司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345.93万元,涉及保单件数2559件。你分公司收取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上述业务手续费55.83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50.46万元返还至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虚构中介业务保单明细、金谷分公司代理相关手续费汇入和汇出明细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对你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1号

当事人:赵宁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31982********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

职务: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

2019年7月-2019年10月期间,该分公司协助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将其无保险代理资质4S店和综修厂车险业务,虚挂为该分公司代理业务进行结算,涉及保费345.93万元,涉及保单件数2559件。该分公司收取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上述业务手续费55.83万元,扣除费用后将剩余资金50.46万元返还至平安财险朝阳中心支公司。你作为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虚构中介业务的情况说明、虚构中介业务保单明细、金谷分公司代理相关手续费汇入和汇出明细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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