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遼寧永合保代因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財務數據不真實被遼寧銀保監局處罰款共計26萬。

相關責任人張君被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9號

當事人: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和平南大街39號樓7005房間

法定代表人:張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提出了陳述申辯意見,我局對陳述申辯意見進行了複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一、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

你公司與下轄9家分支機構簽訂加盟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各分支機構每年支付你公司加盟費,並約定加盟店作爲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活動,獨立覈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2019年,你公司實際收取下轄金谷分公司等9家分支機構的加盟費共計19.7萬元,經覈查上述費用均未進入你公司賬戶,你公司已實際構成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行爲。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與分支機構簽訂的加盟合作經營合同、2019年加盟費情況說明及附件等證據證明。

二、財務數據不真實

截至2020年9月30日,你公司現金明細賬登記的現金餘額爲2005329.98元。2020年11月23日你公司現金明細賬登記的現金餘額爲1990669.58元,經實地盤點,你公司當日庫存現金餘額爲0元。你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3日現金明細賬賬實不符,造成財務數據不真實,你公司按月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報送月度保險專業中介公司資產負債表,構成編制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行爲。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勘驗筆錄、有關事項情況說明、公司財務明細賬及財務報表等證據證明。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辯意見:一是對於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行爲,擬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過重,應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二是對於財務數據不真實行爲依據條款準確,但處罰金額過於嚴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先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我局經複覈認爲:一是你公司向9家分支機構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涉案分支機構家數較多,在法定幅度內,我局擬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該處罰金額與違法行爲情節相適應。二是你公司按規定報送月度保險專業中介公司資產負債表,依照錯誤數據報送監管系統,屬於《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未“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情形,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行爲,應在法定幅度內予以處罰。綜上,我局對你公司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我局對你公司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責令你公司改正,處罰款人民幣21萬元。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9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8號

當事人:張君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12021975********

地址:鐵嶺市銀州區

職務: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爲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一、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

該公司與下轄9家分支機構簽訂加盟合作經營合同,約定各分支機構每年支付該公司加盟費,並約定加盟店作爲獨立的法律主體進行活動,獨立覈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2019年,該公司實際收取下轄金谷分公司等9家分支機構的加盟費共計19.7萬元,經覈查上述費用均未進入該公司賬戶,該公司已實際構成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行爲。你作爲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與分支機構簽訂的加盟合作經營合同、2019年加盟費情況說明及附件等證據證明。

二、財務數據不真實

截至2020年9月30日,該公司現金明細賬登記的現金餘額爲2005329.98元。2020年11月23日該公司現金明細賬登記的現金餘額爲1990669.58元,經實地盤點,該公司當日庫存現金餘額爲0元。該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3日現金明細賬賬實不符,造成財務數據不真實,該公司按月在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報送月度保險專業中介公司資產負債表,構成編制或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資料行爲。你作爲該公司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勘驗筆錄、有關事項情況說明、公司財務明細賬及財務報表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根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上述財務數據不真實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根據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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