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深圳證監局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及吳光勝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華訊方舟科技有限公司、吳光勝:

經查,你公司作爲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規定及時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吳光勝作爲時任公司董事長,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吳光勝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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