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8日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日前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京昌市監處罰〔2022〕1585號)顯示,北京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被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80000元。處罰決定日期2022年8月3日。

當事人於2021年10月開始在某平臺上第三方商家“樂普醫療器械旗艦店”銷售樂普盆底修復儀(生物反饋神經功能重建治療儀AM300B),商品編號:10027619249352,產品銷售同時發佈產品介紹內容,產品介紹內容中有“緊緻治療儀、混合性尿失禁”的內容,作爲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發佈的產品介紹內容沒有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產品雖然經過廣告審查,但是發佈的產品介紹內容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佈醫療器械廣告,超出審查通過的內容也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發佈的產品介紹內容是當事人自行編輯、上傳、發佈的,沒有相關費用。上述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

北京市昌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罰款40000元的處理決定;此外,當事人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佈醫療器械廣告,超出審查通過的內容也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違反了《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依據《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十四)項的規定,給予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罰款40000元的處理決定。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決定罰款80000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北京蜜之源食品有限公司爲樂普睿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樂普睿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爲樂普(北京)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樂普醫療”,300003.SZ),持股比例85.00%。

樂普醫療2021年年報顯示,樂普睿康(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地爲上海,業務性質爲製造業,公司持85%比例股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十六條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說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佈保健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佈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佈酒類廣告的;

(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佈教育、培訓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佈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佈房地產廣告的;

(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佈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植養殖廣告的;

(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作爲廣告代言人的;

(十一)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爲廣告代言人的;

(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或者利用與中小學生、幼兒有關的物品發佈廣告的;

(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發佈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的;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佈廣告的。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除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本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爲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不得進行剪輯、拼接、修改。已經審查通過的廣告內容需要改動的,應當重新申請廣告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審查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或者廣告批准文號已超過有效期,仍繼續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未按照審查通過的內容發佈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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