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8月19日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该条例将按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长江岸线是城市发展的稀缺性、不可复制性资源。南京长江岸线总长约280公里,既是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更是维护良好生态的天然屏障。2018年,南京全国率先制定长江岸线保护政府规章——《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去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南京立法保护长江岸线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作为一部符合长江岸线保护地方性法规,《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条例》聚焦长江岸线规划管控、保护修复、集约利用等重点问题予以规范。《条例》共7章56条,包括总则、规划和管控、保护和修复、绿色发展、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明确,长江岸线保护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水利规划和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包括长江岸线边界范围、功能分类、保护目标、保护管理措施等内容。

《条例》严格控制长江岸线开发建设,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在临时占用或者使用的水域、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等。另外,《条例》还提出,加强长江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长江文物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长江国家文化公园典范城市,传承和弘扬长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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