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初被免去山西省政協主席職務的李佳,有了新消息。他嚴重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

8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佈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佳同志黨性原則缺失,組織觀念淡薄,紀律意識不強,在黨內選舉中搞變相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違規打探黨風廉政意見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私營企業主所送貴重禮品。

李佳同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鑑於李佳同志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夠配合組織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佳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爲副省部級;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月初被免職

一位接近山西官場的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關於李佳被處分,當地早有傳聞。

官方消息顯示,8月2日,山西省政協十二屆二十四次常委會議在太原舉行。會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通過了關於免去李佳同志政協第十二屆山西省委員會主席職務的決定。

隨後,李佳的名字就從山西省政協官網消失。

8月24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追認關於撤銷李佳同志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官方簡歷顯示,李佳生於1961年1月,遼寧大連人,是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

他從技術員起步,先後在遼寧省分析測試研究中心、遼寧省科學技術委員會工作多年,官至省科學技術委員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2000年1月,李佳迎來人生轉折點,任遼寧省科學技術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同年11月任瀋陽市委常委,後任瀋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04年7月,他以瀋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身份升任遼寧省副省長。2008年12月,他轉戰內蒙古,任自治區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2011年10月,50歲的李佳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書記,同年11月兼任自治區黨委政法委書記。2018年3月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9年1月以後,李佳調任山西,擔任山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公開報道顯示,在被免去省政協主席職務前,李佳還曾公開出席活動。今年7月10日至14日,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調研組蒞晉,圍繞“加快推動新型儲能發展”開展調研。7月13日下午,省政協主席李佳出席了在太原拜會調研組一行的活動。

“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發生在十八大前”

官方通報提到,李佳“在黨內選舉中搞變相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違規打探黨風廉政意見情況”。同時又提到,“鑑於李佳同志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夠配合組織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

反腐專家、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彭新林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對李佳的處理充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其違反組織紀律行爲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

他說,從反腐實踐情況看,李佳被調查,可能與其他落馬官員供述的線索密切相關。對於既往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爲,上級也是違法必查,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後越嚴。

十八大召開時間是2012年11月。十八大之前,李佳先後在遼寧省、內蒙古工作。2019年1月,他由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調任山西省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近兩年,內蒙古政法系統多人被查。比如,內蒙古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布和,法院二級高級法官範俊峯,原副院長金柱。今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鬍毅峯落馬。

在李佳之前,也有一名省部級官員被政務撤職。今年5月3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官網發佈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澤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澤峯同志理想信念動搖,紀法意識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爲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長期違規借用他人大額錢款並通過民間借貸、投資入股等方式獲取收益。

李澤峯同志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鑑於李澤峯同志能夠積極配合組織審查,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問題,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退繳全部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減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澤峯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爲二級巡視員;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免去其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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