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貝殼財經記者獲悉,爲進一步規範IPO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強化分析師執業獨立性,充分發揮投價報告在發行定價中“錨”的作用,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起草了《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爲規範(徵求意見稿)》,並於近日徵求行業意見,券商需於9月8日下班前反饋。

根據徵求意見稿,該執業行爲規範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六大方面,比如,對分析師調研、對投價報告的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向發行人及投資銀行業務部門覈實投價報告相關信息提出規範要求;對承銷團成員撰寫投價報告、分析師跨牆管理、分析師與投行部門交流提出規範要求等。

業內資深人士王劍輝告訴貝殼財經記者,此前關於投價報告的規範更多是在分析師方面,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爲。而此次執業規範名義上雖然也是針對投價報告的撰寫機構,但實際上是針對中介機構所服務的上市公司。“某種意義上說,該規範是給中介機構或分析師的一種制度保障。”

IPO投價報告迎八條紅線

據瞭解,在不斷加強監管和自律管理,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下,相關承銷保薦機構持續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在註冊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但在業務開展中也暴露出投價報告質量不高,部分投價報告預測偏離度較大,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夠等問題。

因此,此次正在徵求意見的執業行爲規範強調證券分析師獨立決策,其中明確了8類禁止行爲,以防止相關利益方對分析師施加壓力,達到影響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的目的。

一是更改發行人行業歸屬,要求證券分析師根據指定行業進行估值比較;

二是干擾證券分析師對盈利預測的假設判斷,要求證券分析師參考發行人、投行業務部門人員或任何第三方的預測結果進行盈利預測;

三是向證券分析師提出估值範圍的要求;

四是對投價報告的估值方法、估值參數、可比公司選擇等內容提要求,干擾證券分析師獨立做出估值結論;

五是以其他承銷商意見、戰略配售對象意見等第三方意見爲藉口,要求證券分析師調整估值結論;

六是在報告完成之前向證券分析師詢問報告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或索要含有估值結論的財務模型;

七是通過研究部門主管、投價報告質量及合規審覈人員間接影響分析師的分析與結論;

八是其他任何可能影響分析師獨立判斷的行爲。

分析:該規範是給中介機構或分析師的一種制度保障

意見稿中的八條紅線對行業會有怎樣的影響?

業內資深人士王劍輝在接受貝殼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此前關於投價報告的規範更多是在分析師方面,規範中介服務機構的行爲。而此次執業規範名義上雖然也是針對投價報告的撰寫機構,但實際上是針對中介機構所服務的上市公司。如果分析師或中介機構沒有應對來自客戶(上市公司)的一些過分的無理要求的能力,在具體報告撰寫的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利益輸送或出現不夠客觀的現象。

“某種意義上說,該規範是給中介機構或分析師的一種制度保障。”王劍輝強調。

他還表示,未來該領域還會有進一步規範。因爲發行方、投資者和中介機構所處的角度不同,比如,發行方和投資者所希望的定價是相背的,而中介機構則以做成相關的IPO業務爲主,發行方、投資方誰更強勢,可能誰對報告產生的影響更爲明顯。所以,分析師不光要在面對客戶方面保持獨立,同時,面對投資者,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也要保持獨立。“只有從制度上消除來自這兩方面的影響,才能夠保證報告真正的客觀、具有實際的應用價值。”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就投價報告而言,市場一直都有規範要求,此次屬於修改,進一步規範相關的行爲,原則上沒有本質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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