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8月24日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近期答覆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十二屆五次會議王鳳華委員《關於規範房屋“公攤面積 的提案》稱,委員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爲計價依據,對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爲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答覆中表示,誠如委員所指出的,目前,全國在商品住宅的交易和確權中普遍以共有建築面積爲標準,公攤面積確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廣大購房者對分攤的公共建築面積的合理性、準確性缺乏專業瞭解,也不能直觀的瞭解實際套內面積,且公攤面積因項目不同存在差異,造成消費者的質疑和矛盾糾紛。

關於使用套內面積作爲計價依據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覆稱,委員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爲計價依據, 對防止出現公攤面積無序增加,減少購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爲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鑑於以建築面積作爲商品房銷售的計價依據,已經實施多年,並且已有法律法規確認,如果改革計價依據,首先必須修改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明確套內建築面積的概念及計價方式,做好宣傳、普及和解釋論證工作,設置合理的過渡期,以實現計價依據和標準從建築面積向套內面積的平穩過渡,因此實施的難度較大,週期較長。

關於公攤面積信息公開透明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覆稱,目前,全區商品房屋買賣實行房屋網籤備案制度,在網籤中使用由我廳和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商品房屋買賣合同(預售)(現售)示範文本》,其中第三條第 4 項即要求填寫商品房的房地產測繪機構、預測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分攤共有建築面積等信息。

關於物業費用按照套內面積計價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覆稱,目前,我區商品住宅物業管理實施市場調節價,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內容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根據產權面積,繳納相應的物業服務費用。在整個服務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是根據小區面積、合同約定內容等因素,測算服務費用總額,分攤到各個業主後就產生了我們通常說的物業費。由此可以看出,每戶業主所繳納的物業費與採取哪種計算面積方式沒有關係,與每戶業主在小區總面積中佔的比例有關係。計算公攤面積後,並沒有重複繳納物業費,只是降低了單位面積的物業費,不計算公攤面積,只是提高了單位面積的物業費,物業費的總額並沒有發生變化。

關於取暖費用按照套內面積計價問題,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答覆稱,《內蒙古自治區城鎮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供熱價格由供熱成本、稅金和利潤組成。供熱成本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經過成本監審覈定的供熱定價成本,包括供熱過程中的燃料費、電費、水費、固定資產折舊費、修理費、工資以及其他應當計入供熱成本的直接費用和組織管理 供熱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營業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等供熱期間費用。 第十六條:“制定、調整供熱價格,應當履行價格調查、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和調整價格的決定等程序。依法開 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風險評估等程序。 供 熱價格和燃料、電費、水費等息息相關,針對供熱企業爲同一地區供熱,在輸出的供熱熱量相同的情況下,所需供熱總價並不會變化,如按套內面積收費,那麼供熱單價就會提高,並不能降低居民承擔的費用。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表示,下一步,我廳將按照國家的政策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研究,推動在商品房交易中以套內面積作爲計價依據工作,積極解決購房過程中套內面積不透明的問題。並將積極推廣各類清潔取暖方式,如生物質取暖、工業餘熱取暖、太陽能取暖等,用以降低居民取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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