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店擅用奧特曼圖片並賣系列玩具,被判賠10萬
網店擅自用“奧特曼”形象圖片,賣“奧特曼”系列玩具,被判賠10萬。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上海知產法院)對白某與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創華公司)、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尋夢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令白某賠償新創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新創華公司向一審法院訴稱,其經授權享有涉案《戴拿奧特曼》《迪迦奧特曼》《賽羅奧特曼》《捷德奧特曼》等12個美術作品的獨佔許可使用權。白某在其經營的拼多多店鋪中銷售的“戴拿奧特曼”“迪迦奧特曼”“塞羅奧特曼”“捷德奧特曼”等奧特曼系列玩具,侵犯了新創華公司就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白某的銷售行爲違反了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實施了混淆行爲,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爲。
《迪迦奧特曼》侵權玩具
《賽羅奧特曼》權利作品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白某在其網店中宣傳使用的圖片以及銷售的涉案侵權玩具與涉案權利作品經比對構成實質性相似,其行爲侵害了新創華公司就涉案權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基於同一侵權行爲不重複評價的原則,故不再重複評價白某的行爲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就新創華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訴請不予重複評價。尋夢公司在商家入駐時已進行資格審覈,在收到本案起訴材料後,立即採取措施,已盡到事後補救義務,故不承擔賠償責任。鑑於被訴侵權行爲已停止,一審法院遂判決白某賠償新創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
上海知產法院經審理後認爲,本案二審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新創華公司主體是否適格;白某主張的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一審判賠金額是否合理。
首先,關於新創華公司主體是否適格。日本圓谷製作株式會社系涉案人物形象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新創華公司經日本圓谷製作株式會社授權享有“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及人物形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臺灣除外)的商品化權、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翻譯權、彙編權、改編權等權利,其主體適格,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其次,關於合法來源抗辯能否成立。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需同時具備主客觀要件,本案中,結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白某的經營情況等,一審法院認定白某主觀上非善意,並無不當,且白某僅提交了部分商品進貨清單、支付憑證、上游商家溝通信息等證據,故白某據此主張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最後,關於一審判賠金額是否合理。本案中,在案證據顯示白某在其經營的店鋪中使用的宣傳圖片、銷售的產品均構成侵權,鑑於新創華公司因被侵權所受損失、白某因侵權所得利益均難以確定,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知名度,白某侵權的時間、規模、主觀狀態,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情況,維權費用的支出情況等因素,酌情確定判賠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的金額,並無不當。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