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寧夏監管局發佈了2張罰單,劍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銀川東城支行。

罰單顯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主要違法事實(案由)爲未按規定報送案件信息,貸款管理不審慎導致發生案件。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川東城支行的主要違法事實(案由)爲:一、未按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二、未按規定有效監控借款人的項目經營情況及預售款資金賬戶導致未按銷售進度收回貸款。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工商銀行杭州分行罰款人民幣45萬元;中國銀保監會寧夏監管局根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工商銀行銀川東城支行予以8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相關責任人李希瓊、張東、馮斌、趙思涵和蔡園園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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