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判決書將一起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並行賄的案件公之於衆。

案件當事人鄒翔爲諾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部原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在諾安基金任職期間,其利用管理操作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將基金賬戶投資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弟弟,進而指使弟弟進行趨同交易,獲利超2300萬元。此外,鄒翔還犯下行賄罪等罪名,最終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445萬元。

基金經理夥同弟弟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 非法獲利達2355.04萬元

根據判決書信息,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間,鄒翔在擔任諾安基金投資部執行總監兼基金經理期間,利用其管理操作“諾安股票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的職務便利,將該基金賬戶投資股票的品種、動向等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其弟弟鄒凡,進而指使鄒凡利用實際控制的“鄒凡”“田某”兩個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非法獲利共計2355.04萬元。

針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指控,鄒翔和鄒凡的辯護人主要圍繞泄露未公開信息的認定、交易行爲是否根據鄒翔指令進行、趨同交易的認定等方面提出異議。鄒翔的辯護人提出:二被告人僅限於技術交流,並非泄露未公開信息,鄒凡長期買賣股票,有獨立的分析判斷,其交易行爲未出現明顯異常;鄒凡買股票的依據系公司公告等公開信息,並非來源於未公開的信息;交易所認定該股票的趨同率不高。

關於趨同交易的認定,深交所與上交所分別出具的涉案私人賬戶與“諾安先鋒”基金趨同彙總表,證明“鄒凡”的私人賬戶通過深交所交易的股票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20只,佔比46.51%,趨同交易額2.18億元;通過上交所交易的股票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3只,佔比42.86%,趨同交易額19.87萬元。另外,“田某”的私人賬戶與“諾安先鋒”基金股票交易趨同交易的股票數34只,佔比64.15%,趨同交易額1.99億元。

關於交易行爲是否爲鄒凡基於公開信息獨立操作,據鄒翔供述,其兄弟二人會通過電話、微信、聚會等多種方式,就股票投資進行交流。鄒翔會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況、業務進展等向鄒凡進行股票推薦,並建議其買入或賣出相應股票。而鄒凡基於對其信任及長期的默契,會聽從鄒翔的建議進行證券交易。鄒凡買賣股票盈利後會分給鄒翔部分。

除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之外,檢察機關還指控鄒翔犯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據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2月,鄒翔因涉嫌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被重慶市公安局立案偵查。爲謀求在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或從寬處理,鄒翔通過唐某請託該案承辦人、時任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五支隊支隊長王某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王某接受請託後,多次與鄒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額、泄露案件資料及案件辦理情況。爲此,鄒翔於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間,先後13次單獨或委託唐某送給王某共計350萬元。另外,中間人唐某系重慶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退休人員,鄒翔送給其80萬元現金。

最終法院判決,鄒翔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445萬元。鄒凡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1000萬元。同時,對鄒翔、鄒凡違法所得2355.04萬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有7年半基金管理經驗 諾安所管基金曾陷高佣金爭議

公開信息顯示,鄒翔曾先後任職於中信實業銀行、華夏證券、華夏基金、大通證券、中金公司、諾德基金、申萬巴黎基金。鄒翔的基金管理經驗總計約7年半時間,在加入諾安之前,其曾有三段基金經理任職經歷,1999年7月至2000年6月任興和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任興安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07年4月至2008年5月任諾德價值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0年3月鄒翔加入諾安基金,任公司成長基金組投資總監;2010年10月起任諾安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其在諾安僅管理過諾安先鋒一隻基金,在任職4年半左右時間內,任職回報爲13.02%。

涉案基金“諾安先鋒”成立於2005年,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該基金由鄒翔和楊谷共同管理,2015年2月鄒翔從諾安離職後,該基金改由楊谷一人單獨管理。

截至今年6月末,諾安先鋒最新基金規模爲42.96億元,目前是諾安基金旗下規模第二大的混合型基金,僅次於蔡嵩松管理的諾安成長混合。此前該基金曾因高額佣金費用遭遇爭議,2018年該基金支付券商的佣金超4700萬元,在業內排名第一,甚至超過了規模爲該基金十倍的其他基金。

基金經理泄露未公開信息是否反映出基金公司內控存在失效?諾安基金的一系列證據證明,其公司具有風險控制、內部控制、投資研究交易人員管理辦法等管理制度,基金經理及公司員工具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其因職務之便得知的公司任何內部機密信息泄露給公司之外的任何人。公司員工爲自己和他人買賣股票等交易,不得利用因職務之便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根據內幕信息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獲利。另外,鄒翔與諾安公司的合同中也約定其具有保密義務。

金融人士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 證監會打擊證券違法行動

近年來,中國證監會依法嚴厲查處證券犯罪案件,向市場明確傳遞“零容忍”的信號。

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發布五宗證券犯罪典型案例,案例輻射證券違法犯罪高發領域與重點環節,覆蓋上市公司實控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公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內幕信息知情人等多元化主體。

基金從業人員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顯示:私募基金實控人姜某君和公募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柳某繫好友,2010年12月至2011 年3月,姜某君設立雲某公司及“雲某一期”私募基金,並通過私募基金從事證券交易。

2009 年4月至2013年2月,雙方頻繁交流股票投資信息。柳某將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旗下在管基金交易股票的未公開信息泄露給姜某君,或使用在管基金的資金買賣姜某君推薦的股票;姜某君利用上述未公開信息,使用所控制的證券賬戶進行趨同交易,獲利4619萬元。

最終,二人均犯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姜某君被判有期徒刑5年9個月,並處罰金4000萬元;柳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620萬元。

證監會認爲,基金、銀行、 保險、券商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掌握、知悉大量投資決策、交易動向、資金變化等未公開信息,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保密、忠實義務,無論主動被動均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相關未公開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未公開信息謀取利益。觸碰、逾越上述界限,屬於違法犯罪行爲,將會受到法律的懲治。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繼續深入貫徹落實《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堅持“零容忍”的工作方針,依法嚴厲打擊證券違法犯罪活動,充分發揮典型案件的示範教育作用,持續強化“嚴”的監管氛圍,推動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資本市場生態。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顧志娟 胡萌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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