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收

中秋假期最後一天(9 月 12 日),本該把握時光開心度過,但是杭州小劉,卻因爲一樁順豐同城快遞出現意外而心煩不已。他向媒體發來求助:“我該得的理賠數額是 8000 元,爲什麼只賠 2000 元,足足少了四分之三呀。”(9月13日《錢江晚報》)

小劉之所以認爲該得賠償8000元,是因爲快遞20克黃金時保價8000元,這個額度是根據市場價格確定的。按說,黃金丟失的責任完全在快遞公司,快遞公司應該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但事實情況是,涉事公司只願意賠償2000元,且沒有給出理由。

在消費者的認知裏,既然自己購買了快遞保價服務,就應當按保價金額獲得全額賠付,否則保價就失去了意義。雙方是平等的契約關係,當消費者履行了保價應付款義務,快遞企業就應該完整履行賠付責任。之前,媒體就報道過不少類似案例,如:保價2.1萬元寄的根雕擺件受損最多隻賠5000元;保價4000元寄的電腦受損只賠800多元;保價4000元的飛天茅臺丟失只賠償1499元……也就是說不管快件損壞還是丟失,快遞公司的實際賠償金額均明顯低於保價額。

快遞公司不按保價額賠償,大概出於三個原因。其一,爲了業績着想,能少賠就少賠,省下的錢就變成了利潤;其二,不把消費者權益放在心上,認定消費者會因爲不願付出較高的維權成本而接受處理方案;其三,認爲這是一種民事糾紛,監管部門不會受理。因此,所謂的快遞保價規則,在快遞企業的手裏就變成了隨便捏的“橡皮泥”,讓其可以從利己的角度來選擇理賠金額。快遞企業的做法既給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失,也損害了行業公信力。

《郵政法》規定,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快遞暫行條例》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於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因爲保價規則是其單方面制定的格式條款,消費者要麼來不及細看,要麼即便細看也沒有協商空間。不過,《郵政法》的規定還是能夠明確快遞公司未依法履責的事實。這也提醒我們,有必要就快遞保價問題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

其一,應該針對快遞保價規則存在的相關問題拿出合同範本,並對投保上限、賠付機制制定統一的標準,以指導、規範快遞企業的保價規則;其二,對快遞企業保價規則進行抽查,把不規範企業列入不誠信名單;其三,鼓勵消費者依法維權,並降低其維權成本。

快遞保價規則應該是公平、公正的規則,符合快遞公司和消費者雙方利益,不能成爲企業想怎麼捏就怎麼捏的“橡皮泥”。對此,消費者要擦亮眼睛,不能掉入快遞公司的保價陷阱中難獲合理賠償。由於快遞公司賠償金額明顯低於保價金額,導致部分消費者對快遞行業失去信任,繼而損害了行業利益。所以,快遞行業協會應圍繞保價亂象加強行業自律,快遞監管部門也要對違法侵權行爲加強監管。唯有如此,快遞保價才能給消費者帶來更多安全感和信心。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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