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長宏

2022年8月4日

       在我國近代史上的第十七件重大事件是:1905年,中國同盟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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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同盟會,亦爲中國革命同盟會(由興中會、華興會、光復會合併而成),是清末由孫中山領導和組織的一個統一的全國性資產階級革命政黨。
1905年8月20日,中國同盟會在東應京召開成立大會,到會者約有100人,除甘肅尚未派留日學生外,其餘關內17省均有人蔘加。大會通過孫中山起草的《同盟會宣言》和《同盟會對外宣言》以及黃興起草的會章。經大會討論通過的章程規定,以東京爲本部所在地,總理以下分設執行、評議、司法3部;在國內外分設9個支部(國內有東、西、南、北、中5個支部,國外有南洋、歐洲、美洲、檀香山4個支部),並在各省區成立分會。會上推舉孫中山爲總理,黃興爲執行部庶務長,協助總理主持本部工作。大會又通過以《二十世紀之支那》雜誌作爲同盟會的機關報,後改名爲《民報》 。
中國同盟會在推翻清政府、結束中國兩千多年封建帝制的辛亥革命中起到重要作用,成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資產階級共和國與亞洲第一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

其中武昌起義的勝利,是亞洲和中國走向民主共和的開端,在近代中國歷史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中國同盟會確認其政綱爲孫中山提出的“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十六字綱領,該綱領後又被解釋爲三民主義學說;發行《民報》作爲機關刊物,爲華興會機關刊物,同盟會成立後易名《民報》)。《民報》在章炳麟、陶成章等主編下,由胡漢民、汪精衛等執筆,與由康有爲、梁啓超執筆的主張保皇的《新民叢報》展開激烈論戰,成爲革命思想的重要陣地。

中國同盟會曾在中國多處組織起義,試圖推翻清政府,但都沒有成功。
自1906年起,中國同盟會聯合地方會黨,先後發動了萍瀏醴起義(1906年12月,又稱“丙午萍瀏之役”)、黃岡起義(1907年5月,又稱“丁未黃岡之役”)、七女湖起義(6月,又稱“丁未惠州七女湖之役”)、欽廉防城起義(9月,又稱“丁未防城之役”)、鎮南關起義(12月,又稱“丁未鎮南關之役”)、欽廉上思起義(1908年3月,又稱“戊申馬篤山之役”)、雲南河口起義(4月,又稱“戊申河口之役”)、廣州新軍起義(1910年2月,又稱“庚戌廣州新軍之役”)和黃花崗起義(1911年4月27日,農曆三月二十九日,又稱“辛亥廣州起義”、“辛亥廣州三月二十九日之役”)。

其中1906年萍瀏醴起義是中國同盟會成立後發動的第一次大規模的武裝起義,是太平天國以後中國南方爆發的一次範圍最大的反清革命鬥爭,犧牲義軍將士及其親屬逾萬人;黃花崗起義參與及犧牲者多爲同盟會骨幹成員。

1911年10月爆發動的武昌起義,雖然有中國同盟會的成員參加,但中國同盟會並未起領導作用。

1912年8月7日,在宋教仁的組織下,中國同盟會、統一共和黨、國民公黨、國民共進會和共和實進會聯合在北京成立中國國民黨,孫中山爲理事長,宋教仁爲代理事長。1913年,袁世凱在就任正式大總統後,於11月4日下令將國民黨強行解散。

由於同盟會在辛亥革命運動中佔有十分重要的歷史地位,所以研究辛亥革命的有關著作均闢出專門章節。例如章開沅、林增平主編的《辛亥革命史》、林家有主編的《辛亥革命運動史》、沈渭濱著《孫中山與辛亥革命》,均以不同的篇幅對同盟會的醞釀成立、組織演變、革命方略、政治綱領、歷史作用與影響等作了較爲全面的評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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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佈告:1905年8月20日,中華國民軍都督奉軍政府命,以軍政府之宗旨及條理,佈告國民。

一、驅除韃虜。今之滿洲,本塞外東胡,昔在明朝,屢爲邊患;後乘中國多事,長驅入關,滅我中國,據我政府,迫我漢人爲其奴隸,有不從者,殺戮億萬。我漢人爲亡國之民者二百六十年於斯!滿洲政府窮兇極惡,今已貫盈,義師所指,覆彼洲漢軍人等,如悔司來降者,免其罪;敢有抵抗,殺無赦!漢人有爲滿奴以作漢奸者,亦如之。

二、恢復中華。中國者,中國人之中國,中國之政治,中國人任之驅除韃虜之後,光復我民族的國家。敢有爲石敬瑭、吳三桂之所爲者,天下共擊之。
三、創立民國。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國民政府,凡爲國民皆平等以有參政權。大總統由國民共舉。議會以國民公舉之議員構成之,制定中華民國憲法,人人共守。敢有帝制自爲者,天下共擊之!
四、平均地權。文明之福祉,國民平等以享之。當改良社會經濟組織,覈定天下地價。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爲國民所共享。敢有壟斷以制國民之生命者,與衆棄之!

上四納,其措施之次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爲軍法之治;第二期爲約法之治;第三期爲憲法之治。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附中華同盟會總章:

1906年5月6日,中國同盟會訂立同盟會總章,並要求會員共同遵守。
一、本會定名爲"中國同盟會",設本部於東京,設支部於各地。
二、本會以驅除韃虜,恢復中華,創立民國,平均地權爲宗旨。
三、凡願入會者,須遵守本會定章,立盟書,繳入會捐一元,發給會員憑據。
四、凡各地會員盟書,均須交至本會收存。
五、凡國人所立各會黨,其宗旨與本會相同,願聯爲一體者,概認爲同盟會會員,各激入會捐一元,一律發給會員憑據。
六、凡會員皆有實行本會宗旨,擴充勢力,介紹同志之責任。
七、凡會員皆得選舉、被選舉爲總理及議員及各地分會長;被指任爲執行部職員及支部部長。
八、本會設總理一人,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四年更選一次;但得連舉連任。
九、總理對於會外有代表本會之權,對於會內有執行事務之權,節制執行部各員,得提議於議會,並批駁議案。
十、執行部設庶務、內務、外務、書記、會計、調查六科。庶務、內務、會計,每科職員各一人;書記科職員無定數;調查科設科長一人,科員無定數。各科職員均由總理指任,並分配其權限;但調查員,由總理與該科長指任。
十一、議事部議員由全體會員投票公舉,以三十人爲限,每年公舉一次。
十二、議事部有議本會規則之權。
十三、凡選舉總理及議員,以本部當地爲選舉區。
十四、凡在本部當地之會員,有擔任本部經費之責。
十五、本部當地之會員得按省設立分會,公舉會長;但須受本部之統轄。
十六、本會支部於國內分五部,國外分四部,皆直接受本部之統轄,其區畫如下:
國內之部
西部:重慶一四川、貴州、甘肅、新疆、西藏。
東部:上海一江蘇、浙江、安徽。
中部:漢口一湖北、湖南、江西、河南。
南部:香港一廣東、廣西、福建、雲南。
北部:煙臺一山東、山西、直隸、陝西、蒙古、東三省。
國外之部
南洋一新加坡一英、荷屬地及緬甸、安南、暹羅。
歐洲一比利時京城一歐洲各國。
美洲一金山大埠一南北美洲。
檀島一檀山大埠一檀香山羣島。
十七、各支部皆須遵守本部總章,其自定規則須經本部議事部決議、總理批准,方得施行。
十八、各支部皆設部長一人,由總理指任。
十九、各支部當地會員有擔任該支部經費之責。
二十、各支部每月須報告一次本部。
二十一、各支部及其所屬分會會員盟書及入會捐一元,皆由支部長繳交本部,換給會員憑據,轉交本人收執。
二十二、各地分會皆直接受其支部之統轄。
二十三、各分會會長由該分會會員選舉。
二十四、總章改良須有會員五十人以上,或議員十人以上,或執行部提議於議事部經議事部決議後,由總理開職員會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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