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苑柯

9月21日,第一財經通過券商處瞭解到,爲客觀反映證券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開展情況,促進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健康發展,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中證協”)近日下發了一份關於組織開展對2021年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營情況統計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提到,券商需組織相關部門填寫一份統計表,並於9月29日前報送相關數據。期末數統計日期爲2021年12月31日,期間數爲2021年全年。中證協將對各公司報送的數據進行抽查,並對各公司報送的數據進行彙總統計後形成統計分析報告。

雖然《通知》顯示,有關統計結果和報告將在行業內公佈,統計結果僅作爲各公司業務發展參考,不用於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但《通知》中也特別指出,若券商報送數據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中證協將取消其納入當年統計,並取消其下年度參加統計,並按照有關自律規定嚴肅處理。

記者從證券從業人士處瞭解到,對證券公司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的統計並非今年纔開始,每一年證券公司都需要對相關業務進行梳理並上報。

具體到2021年的統計表格內容,共計分爲十個大項,包括研究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證券分析師人員構成情況、研究銷售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公司是否設立首席經濟學家、公司境外研究部門設置情況、2021年度末覆蓋的機構客戶數、2021年度服務的機構客戶佣金收入、2021年發佈的研究報告和覆蓋上市公司數量、2021年外請專家服務情況,以及其他問題。

記者注意到,十個統計大項下還分別設置了多個統計小項,數量在2~8個不等。

比如在“研究部門設置和人員組成”的統計項目中,就包括公司是否設立獨立的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總人數(人)、證券分析師人數(人)、研究報告質量審覈人員數量(人)、質量審覈人員與分析師人數比、研究報告合規審查人員數量(人)、合規審查人員與分析師人數比、2021年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新進人員數量(人)、2021年新進人員佔比(新進人員與期末研究部門人數比)。

在“證券分析師人員構成情況”的統計項目中,中證協設定了包括在本公司執業1年以下的證券分析師人數(人)、在本公司執業1~3年的證券分析師人數(人)、在本公司執業3年以上的證券分析師人數(人)、2021年分析師離職人數(人)、2021年分析師離職率(離職分析師人數與年初研究部門分析師人數比)和取得境外分析師牌照的人數(人)共六個統計項。

在“2021年發佈的研究報告和覆蓋上市公司數量”的統計項目中,中證協不僅列舉了包括髮布的境內上市公司研究報告數量(份)、覆蓋的境內上市公司數量(家)、覆蓋的境內上市公司行業數量(個)、發佈的中國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研究報告數量(份)、覆蓋的中國香港和境外上市公司數量(家)、發佈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研究報告數量(份)、覆蓋的新三掛牌板公司數量(家)和發佈的宏觀和策略研究報告數量(份)在內的8個統計項,還給出了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業務經營情況統計口徑和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在“其他問題”一項中,中證協還要求券商以附件形式報送三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司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定位和主要服務的對象,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爲公司內部其他部門提供哪些研究支持服務;二是2021年研究部門(研究子公司)承擔的其他科研任務及課題;三是公司對證券分析師等研究人員的考覈標準及各指標占比。

早在2020年3月,證監會發布修訂後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也明確規定: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相關的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明確管理流程、披露事項和操作要求,有效防範發佈證券研究報告與其他證券業務之間的利益衝突。

就在不久前,中證協下發通報,對證券公司加強自律管理提出三項要求,包括在研究報告中披露公司持股情況、進一步規範調研紀要管理、加強對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的管理,如券商持有研究標的股票超1%須披露、研報發佈兩交易日內不得進行與證券研究報告觀點相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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