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理財師牽線“拼團”買私募,1人代持3人資金被深套4年丨投教121

投資理財圈從來不乏追求高收益者,高風險的私募產品正是爲此而生,與之相匹配的便是需要更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而從監管設立合格投資者門檻至今,總有“委託投資”“拼團代持”等現象暗流湧動,一旦潮水退去後便是一地雞毛。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便收到過此類事件的爆料,由此梳理了下相關的案件,以警世人。

30萬“拼團”買私募

爆料人葉某購買的私募基金產品已經陷入了延期無法退出的困境中4年了,她向記者表示,現在特別後悔當初的“拼團”買私募,延期後想通過投訴要回本金,然而各方投訴之後也一直沒音信。

事情得從6年前說起。

2016年,時任某財富公司理財師趙某作爲見證人,在一份《委託投資協議》上籤下了自己的名字,與其一起簽字的,還有其當時的下屬徐某,以及“拼單”的葉某和程某。

記者拿到的這份協議文件上顯示,經徐某、葉某、程某三方協商同意出資160萬認購某信託發行的一個新三板定增項目(下稱“定增基金”),其中徐某出資100萬,佔62.5%;葉某出資30萬,佔18.75%;程某出資30萬,佔18.75%。三方對該筆投資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取得共識(以銀行轉賬實際到賬爲準),以徐某名下的銀行賬號作爲認購賬戶,願意按照出資比例享受該筆投資的收益和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也是徐某1人完成基金合同、風險測評等簽署手續。

談及當時的情況,徐某向記者表示,那時自己剛剛從銀行跳槽到信託公司,對於業務還處於摸索階段,定增基金髮行時,其上司趙某非常看好該項目,並向其推銷,徐某便賣掉了自己的房產準備認購100萬。

認購時,趙某表示自己的資金不夠門檻,想要搭在徐某的賬戶上購買,並讓徐某簽署了上述《委託投資協議》,直到見面籤協議時,徐某才得知要拼單的並不是趙某,而是其找來的素不相識的客戶葉某和程某。

“程某和葉某購買產品份額的業績報酬也全部被趙某拿走,我本人分文未拿。”徐某如此說到。

趙某是如何找到葉某和程某的呢?

據葉某的說法,趙某和其鄰居程某是前同事關係,趙某向程某推銷上述項目,程某便拉着葉某一起“拼團”。“一開始他(趙某)讓我們自己拼100萬,我們說沒有那麼多,後來他纔給我們出代持協議的主意,我們還以爲是和趙某籤,到了財富中心後,才冒出來個徐某。”

記者就此事還致電過趙某,問起其是否向徐某和程某推介該定增產品時,趙某並未正面回覆。隨後便掛斷了電話。

各方一直處於膠着狀態,而將其聯繫起來的定增基金,同樣陷入膠着。

延期4年被深套

記者獲得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推介材料顯示,三人集資認購的是一款私募產品,投資標的爲認購亞錦科技(830806)定增股票8000萬股,暫定不超過2.5元/股,規模不超過2億元,無鎖定期。

彼時,亞錦科技的一筆長達半年的資產重組交易已近尾聲,具體爲,亞錦科技發行26.4億股購買南孚電池60%股權,南孚電池的大股東大豐電器(後更名爲亞豐電器)以其持有的南孚電池60%的股權爲對價認購亞錦科技定向增發股份。

如此一來,亞錦科技獲得了南孚電池60%的控股權,其註冊資本由500萬元變更爲26.45億元,控股股東由彭利安變更爲大豐電器,持股比例爲99.81%,而大豐電器背後的操盤手則是鼎暉投資的實控人吳尚志和焦樹閣,由此,亞錦科技的實控人也由彭利安變更爲吳尚志和焦樹閣,2017年後則變更爲了焦樹閣一人。

實控人的位子還沒坐熱,吳尚志和焦樹閣便開始以鼎暉投資的名義籌劃亞錦科技的第二次定增方案。亞錦科技公告顯示,公司於2016年2月啓動股票發行事項,本次發行約11億股,募資額達27.63億元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4月21日,共64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投資者進行了繳款。

這64名投資者中,便有徐某。

二次定增完成後,大股東亞豐電器的持股比例降至70.39%,定增基金持有亞錦科技1.87%的股份。

推介材料中顯示,此次定增用於購買鼎暉投資控制主體持有的剩餘24.306%的南孚電池股權;實現補充南孚電池資本金,滿足亞錦科技業務規模擴大的需要。

退出渠道爲,主要通過做市退出,原則上股價漲幅超過20%時即着手逐步減持。

推介材料中稱,鼎暉投資計劃新三板上市後逐步推進轉板計劃,根據南孚電池路演的情況,在股票上市後可能有前期未拿到定增額度的機構在二級市場上收購股票。

而在基金的存續期限上,設定爲2年。同時,基金合同上顯示,2年存續期限到期後,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協商一致,可延長本基金存續期限,若延長期屆滿時,基金財產仍未變現完畢的,則自動再次延期,直至基金財產全部變現完畢且基金固哪裏人宣佈本基金終止之日終止。

最後的結果如公告所示,亞錦科技原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杜敬磊構成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被判7年;亞錦科技被中國聯通雲南分公司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2.692億元等等。

亞錦科技股價自2018年後持續下跌,最低點時1元不到,2022年9月22日,其股價在1.28元每股左右,至今未能超過當初的認購價,多家投資機構被套。

目前,該定增基金持股比例爲1.858%。據葉某解釋稱,有的投資者因爲受不了漫長的等待,選擇了“割肉”減持。“我的錢不多,就慢慢耗着吧,只能當做花錢買教訓了。”葉某向記者說道。

合格投資者門檻保護了誰?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最大的區別在於,私募基金是通過合格投資者制度、非公開募集和適當性管理制度來區分出具有相當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信託產品亦是在強調私募定位。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個人募集資金一直爲監管部門所嚴令禁止。

在2014年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中有這樣一個案例。湖北證監局2017年發佈的一則處罰決定書顯示, 經查明,湖北運鴻創贏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鴻創贏”)在運鴻創贏光能1號基金的資金募集過程中,通過在投資者之間簽訂《委託投資協議書》的方式,間接向鍾某、孟某君、王某婷、經某、李某燮等募集資金。

湖北證監局稱,上述5名投資者的投資金額均不足100萬元,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二條“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的合格投資者標準,也不符合《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述的視爲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針對此項違規行爲,湖北證監局責令運鴻創贏改正,並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劉慶、趙喆分別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罰款。

《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並且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覈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爲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而在司法裁決過程中,投資者主張自己並非合格投資者以此要求返還本金的行爲亦越來越常見。

2020年8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發佈了一則民事判決書,原告王某於2015年6月5日以160萬元投資“米多資產-九鼎投資定向增發投資基金1號”,產品到期後無法完全退出,遂被告方基金管理人決定延長基金期限。

訴訟中,王某主張其並非合格投資者,向法院院提交了王某與其親屬及朋友之間的銀行轉賬流水及簽訂的《投資合夥協議》。

關於王某是否爲合格投資者這一爭議,法院認爲,王某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證書、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證書、保險銷售資格證書,且在多家金融機構有從業經歷。王某在購買案涉基金時填寫了《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問卷》、基金管理人對王某進行了風險識別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顯示王某爲中高風險投資者,與案涉基金的風險級別匹配。

此外,在王某填寫的《合格投資者承諾書》中也明確作出其爲合格投資者的承諾。現由於基金存在虧損,王某作爲金融專業人士以160萬元的認購款來源於其親屬及朋友等爲由,主張自己並非合格投資者的主張,不予採納。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指出,合格投資者審查義務主要是針對理財產品銷售方提出的,但同時也需要投資者以風險恰當匹配爲共同目的,如實提供真實信息,在雙方各盡其責完成審查和風險匹配後,投資者以自身提供的信息不真實爲由,主張自己非合格投資者有違誠信,亦與“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不符。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發佈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提到,因金融消費者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拒絕聽取賣方機構的建議等自身原因導致其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不適當,賣方機構請求免除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金融消費者能夠證明該虛假信息的出具系賣方機構誤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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