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云南省普洱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获悉,近期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开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实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所谓的商转公和商转组业务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简称,是为了减轻购房职工还贷压力,减少贷款利息支出,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公积金便民业务。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是指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房时申请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 在正常还款期间,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或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下称商转公贷款)。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组合贷款业务(下称商转组贷款)。

在申请对象及范围方面,《通知》称,商转公和商转组申请对象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普洱市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同时,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期间,商业住房贷款未发生过逾期违约。

另外,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的原贷款银行可以是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银行或其驻普洱的分支机构。承接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的银行则必须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银行。

《通知》提到,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仅支持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中的住房贷款部分;原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

在办理商转公的同时,抵押物需要落实且产权清晰。

具体来看,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抵押物为原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的住房且已办妥不动产抵押登记;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物除原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银行外没有其他抵押权人;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况。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期限方面,《通知》称,贷款期限按现行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政策规定执行,且贷款期限与原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商转组贷款的贷款期限与原商业贷款剩余的还款期限一致。

在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套房的认定方面,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套房认定按住房公积金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以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为准;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按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贷款管理政策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