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知識產權刑事保護需推動訴源治理 用準懲治規範體系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鄭雪 北京報道

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特別審理機制也已陸續建立。如何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也成爲學者討論的話題。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實踐方面,審判標準如何統一?知識產權交叉案件中權利邊界如何劃分?

近日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理論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版權貿易基地主辦的2022知識產權刑事保護論壇在京舉行。與會學者就上述問題進行了討論。

專業門檻的限制及審判標準如何統一?

“知識產權法雖簡單,實際上實施過程中卻有很多專業的門檻。”以信息網絡傳播權爲例,信息網絡傳播權曾被視爲複製發行,而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了進步,最終引入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介紹。

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形成了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並行發展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機制。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中,往往出現一個法律事實同時觸發民事、刑事法律關係。以著作權侵權案爲例,其中不僅涉及民事關係也涉及刑事關係。如閱文集團高級法務專家唐豪臻介紹,盜版集團通過專業分工,形成了具有上下游產業鏈的盜版生態;同時利用偏遠地區收購的個人身份信息在境外開展域名註冊、服務器租用、盜版網站搭建,犯罪手法更加具有隱蔽性。結合2020年的“劍網行動”,也需要對盜版傳播渠道加以關注,對瀏覽器、搜索引擎傳播網絡文學作品等侵權行爲進行集中整治。對於個人散客盜版者而言,需要特別注意勿以惡小而爲之,關注刑民之間的界限。

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引起案件管轄、審判標準如何統一的問題。

我國已陸續設立知識產權法院以保護知識產權發展,同時人民法院推行知識產權“三合一”, 即由具有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管轄權的法院管轄和審理相應區域內的知識產權刑事、行政案件。

但對於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來說,不同層級的法院其管轄範圍是不同的。“同一基層法院,可能分別授予知識產權庭和刑庭管轄民事和刑事案件。但這種情況下,負責民事案件的法庭一般沒有軟件侵權、技術祕密等案件管轄權”,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楊德嘉介紹。

根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定》,涉技術祕密、計算機軟件的權屬、侵權糾紛以及壟斷糾紛等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楊德嘉表示,近兩年出現一個新情況,涉技術相關的民事案件在管轄方面不斷集中,刑事案件則高度分散。“這有可能會導致民事和刑事案件,在裁判思路、認定標準、尺度把握存上有分歧,既存在一審法院,也會在二審法院有所體現,這個問題亟待解決。”

“先刑後民”還是“先民後刑?”

交叉案件因同時侵犯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如何認定權屬?按照哪種法律進行判決?具體到知識產權領域,“先刑後民”還是“先民後刑?”

楊德嘉表示,以侵犯商業祕密爲例,全國範圍內的一些案件,民事和刑事在商業祕密認定標準和保護思路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原告所主張的某些祕密點,在民事程序中否符合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尚存在較大爭議,但可能在刑事程序中已經被作爲商業祕密保護起來了。“問題的關鍵不在於先刑後民,還是先刑後民,而在於認定標準和判斷尺度要做到統一。”

崔國斌認爲,無論民事、刑事誰先誰後,其實都有難以協調的問題。“在不考慮證據相互影響的前提下,其實可以容忍各自獨立進行。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在證明標準、取證能力、程序期限等方面並不相同,個人覺得,在這個領域可能沒有辦法達成理想的誰先誰後的解決方案。讓公衆客觀看待兩個程序結果可能存在顯著差異,也都可能出錯的現實,然後依據各自的程序糾正可能存在的錯誤,可能是更爲現實的解決思路。”同時提示,若民事領域出現較大爭議,在刑事定性上要謹慎處理。

現實司法實踐中,權利邊界如何確定?楊德嘉認爲,從民事法律角度來說,在權利邊界界定的時候,要以民事界定邊界爲依據。同時,在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範圍上,民事保護與刑事保護應爲包含關係,即民事保護的範圍應當完全涵蓋且遠遠大於刑事保護範圍,二者並非爲交叉並行、部分重合的關係。

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審判中關於知識產權權利內容與權屬的認定,是否應與民事法律標準保持一致?崔國斌坦言,針對這個問題法學院內部討論也存有分歧。多數意見認爲,知識產權是賦權性的規範,絕大部分情況下應該尊重知識產權確定的財產權的邊界。也有人持相反意見,因爲刑法本身就是一個自成體系的規範。“也許在極端情況下,刑法有獨立適用的空間,但是對於知識產權這種賦權性的規範,刑法無視知識產權規範的具體規定,沒有合理性。”

側重訴源治理用準懲治規範體系

近些年來,中央層面陸續出臺刑事相關司法政策和意見,如2021年4月,“少捕慎訴慎押”從司法理念上升爲黨和國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同年6月,《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明確檢察機關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

“刑事司法政策出現重大調整,即通過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貫徹落實,有效推動刑事案件的訴源治理。通俗來說,減少進入到刑事追訴程序的案件數量,減少進入到刑事審判程序的案件數量,是刑事案件訴源治理的最基本目標、最直接目標。檢察機關應當按照刑事程序法關於起訴裁量制度的規定,對依據刑事實體法可以入罪的案件,做規模化的出罪處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認爲,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需更關注訴源治理,用足、用好犯罪防治規範體系,也要用準犯罪懲治規範體系。但是一定要清楚,犯罪懲治規範體系隸屬於犯罪防治規範體系,刑法要儘量減少違法犯罪的數量。

黃京平認爲,罪刑法定不是有罪必罰,應該是依法入罪、依理出罪。“依理出罪的基本制度依據之一,就是《刑事訴訟法》中第177條第2款實質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我個人認爲可增加一個考量因素,只要同時滿足‘符合公共利益’的條件就可以出罪,最終避免大規模的輕微違法行爲入罪現象。”

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副主任白雲山表示,案件辦理過程中,合理使用司法裁量權,對於認罪認罰的嫌疑人,包括在案件辦理中積極退賠彌補損失的嫌疑人,在追贓完損的前提下,也會積極開展相對不起訴裁量權的適用。同時與檢察聽證工作緊密結合,邀請學者、行政執法人員成爲聽證員,以使起訴裁量權適用更加精準。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