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9月26日,湖南衡阳县公安发布消息称,已破获了“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在该案中,犯罪团伙涉嫌利用虚拟币交易进行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已串并涉电信诈骗案件300余起。

近年来,利用虚拟货币跨境兑换,将犯罪所得及收益转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财产,是洗钱犯罪新手段。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郭亚涛律师表示,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当中,虚拟货币是作为一种媒介或者是手段被利用在洗钱活动中,从这一点看,其与传统洗钱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因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逆性、难追踪、跨境兑付等特征,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

虚拟货币洗钱案件频发

9月26日,根据湖南衡阳县公安披露的信息,“2021.9.15”专案组从刘某被诈骗780万元入手,深度研判,缜密侦查,2021年12月、2022年7月分别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开展收网行动,全链条捣毁了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人,捣毁洗钱、跑分窝点10余个,缴获涉案手机、电脑100余台,查封冻结涉案资金3亿元,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自2018年开始,以犯罪嫌疑人洪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联系代收代付点,将涉诈涉赌等犯罪资金转换为虚拟币再变现为美元进行洗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采用非法回汇的手段将资金交付给其他金主,从中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币交易的方式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作为非真实发行的货币,虚拟货币具有总量有限、无集中发行方、匿名以及使用不受地域限制等特点。在我国加大对反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大背景下,不少犯罪分子开始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虚拟货币洗钱往往伴随着诈骗、非法集资或者职务犯罪等犯罪行为发生。

2020年11月,西昌市某公司被诈骗团伙以冒充公司领导诈骗近600万。经过警方专案组长达半年的调查,一个利用网络交易虚拟货币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洗钱”的团伙逐渐浮出水面。经查实,该犯罪团伙成员在湖南、四川等地组织数十名“买手”,通过个人手机上下载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利用本人或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账户。注册完毕后,犯罪嫌疑人将诈骗所得转入这些账户,再通过场外交易购买虚拟货币。获得虚拟货币后,犯罪嫌疑人通过逐级提转,最后汇入境外洗钱犯罪嫌疑人钱包地址,再转给境内犯罪嫌疑人,在交易平台上出售进行套现,从而完成非法所得资金到虚拟货币,再到法定货币资金的“洗白”过程。

近几年,虚拟货币洗钱也成为潜逃至境外的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宗案件显示:2015年8月至2018年10月间,陈某波注册成立某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定期固定收益理财产品,自行决定涨跌幅,资金主要用于兑付本息和个人挥霍,后期拒绝兑付;开设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发行虚拟币,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在该平台充值、交易,虚构平台交易数据,并通过限制大额提现提币、谎称黑客盗币等方式掩盖资金缺口,拖延甚至拒绝投资者提现。2018年11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陈某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陈某波潜逃境外。

2018年年中,陈某波将非法集资款中的300万元转账至陈某枝个人银行账户。2018年8月,为转移财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陈某枝、陈某波二人离婚。2018年10月底至11月底,陈某枝明知陈某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调查、立案侦查并逃往境外,仍将上述300万元转至陈某波个人银行账户,供陈某波在境外使用。另外,陈某枝按照陈某波指示,将陈某波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车辆以90余万元的低价出售,随后在陈某波组建的微信群中联系比特币“矿工”,将卖车钱款全部转账给“矿工”换取比特币密钥,并将密钥发送给陈某波,供其在境外兑换使用。截至案发,陈某波仍未到案。

2019年4月3日检方以陈某枝涉嫌洗钱罪将案件移送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某枝以银行转账、兑换比特币等方式帮助陈某波向境外转移集资诈骗款,构成洗钱罪;陈某波集资诈骗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其潜逃境外不影响对陈某枝洗钱犯罪的认定,于2019年10月9日以洗钱罪对陈某枝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陈某枝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陈某枝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通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价值110亿余元。

国家加大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力度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我国持续加大监管与打击力度。

2022年9月2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持续打击境内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中国境内比特币交易量在全球占比大幅下降。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无序扩张和野蛮生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数量、业务规模和涉众人数均大幅压降,风险明显收敛。深入推进“伪金交所”专项整治工作,消除监管真空。

此前的2021年9月,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全面禁止与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有关的服务,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该《通知》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链法团队负责人郭亚涛律师表示,因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隐蔽性、去中心化难追踪等天然属性特点(匿名性、不可逆、跨境兑换),加之国内断卡行动力度不断加大,虚拟货币难以避免地被不法分子更多用于洗钱和资产转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与传统的洗钱相比,成本更低,追踪难度更大,同时,也加大了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和追赃的难度。

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当中,虚拟货币是作为一种媒介或者是手段被利用在洗钱活动中,从这一点看,其与传统洗钱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是被法律明令禁止的。因虚拟货币的匿名性、不可逆性、难追踪、跨境兑付等特征,使得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的活动更加隐蔽,打击难度更大。

除了打击虚拟货币犯罪,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炒作活动是严令禁止的,比如严禁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严禁开展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严禁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

利用虚拟货币洗钱,通常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共生,这是因为这些犯罪活动本身发生在互联网上,利用电子支付手段,犯罪活动上下游通常也是匿名沟通、匿名支付。实践当中,与虚拟货币洗钱活动相关的犯罪主要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开设赌场罪、洗钱罪、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洗钱罪等。

(作者:王巍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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