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阜興系”案二審維持原判!非法集資565億餘元,實控人朱一棟被判無期徒刑

記者|張曉雲

在實控人朱一棟被批捕4年多後,備受關注的“阜興系”違法犯罪事件,二審塵埃落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人民法院這十年”系列新聞發佈會第四場,發佈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工作情況暨典型案例。上海“阜興”集資詐騙案位列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2021年11月22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衆號發佈消息,對上海阜興集團、朱一棟、趙卓權、朱成偉等人涉嫌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的刑事案件再次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判處被告單位阜興集團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罰金二十億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罰金一億元,決定執行罰金二十一億元。朱一棟、趙卓權無期徒刑,判處朱成偉有期徒刑16年。

據界面新聞了解,上海阜興刑事案件二審於2022年6月宣判,但判決結果並未公開披露,二審判決書目前尚未公開披露於中國裁判文書網。因此,此次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發佈會是首次對外披露該案二審結果。

據最高法披露,2014年9月起,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人決定阜興集團開展融資業務,使用虛構投資標的、誇大投資項目價值、向社會公開宣傳等方式,並以高收益、承諾到期還本付息等爲誘餌,設計銷售債權類、私募基金類等理財產品,向社會公衆非法集資,併發新還舊,不斷擴大資金規模,以維持資金鍊。

至2018年6月,阜興集團非法集資565億餘元,案發時未兌付本金218億餘元。

其間,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等人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連續買賣“大連電瓷”股票,並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點、節奏,誤導消費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情節特別嚴重。

裁判結果顯示,該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爲,被告人朱一棟、趙卓權等作爲阜興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阜興集團、朱一棟、朱成偉的行爲還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數罪併罰。據此,依法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阜興集團罰金人民幣二十一億元;以集資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朱一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趙卓權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

對其他被告人判處相應刑罰。被告單位阜興集團和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各被害人和被害單位,不足部分責令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繼續退賠。

該案爲何入選人民法院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法認爲,本案是持牌私募機構以發行私募基金爲名實施非法集資犯罪的典型案件。

具體來看,這些私募基金雖然名義上合規,但在“募、投、管、退”各環節實際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規定和運行規律。

例如,私募基金的銷售過程實際上存在變相公開宣傳、承諾固定收益、變相提供擔保、向不合格投資者銷售、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等情形;在投資和管理環節,實質上存在自融、“資金池”運作、挪用私募基金財產、未按約定用途投資、投資項目虛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義務以及披露虛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環節上,普遍存在“發新還舊”、剛性兌付現象,還本付息並非依靠投資收益。

這類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資犯罪,在行爲的“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認定過程中,與普通非法集資犯罪的認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機關認真研判、甄別。

同時,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和私募機構管理,投資者應當提高風險防範意識,掌握必要金融投資知識,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公開資料顯示,阜興集團是一家集商業地產、資產管理、金融等產業於一體的大型民營集團。2017年集團資產管理總額超過350億元,朱一棟是該集團實際控制人。趙卓權在案發時是阜興集團總裁。

阜興系通過旗下四傢俬募基金,包括上海意隆財富、上海鬱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西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易財行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了160只私募基金產品,還牽連銀行、信託、基金子公司等十餘家金融機構,資金投向包括操縱華聞傳媒( 000793.SZ )、大連電瓷( 002606.SZ )多隻股票、各類上市和未上市公司股權以及不動產資產等。

2020年1月,證監會公佈的有關“阜興系”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阜興系”作案的大量細節:“阜興系”實際控制了365家企業,利用旗下的4傢俬募機構募集了368.45億元,挪用365.65億元,其中98.9%投向了關聯企業。

證監會認爲,“阜興系”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涉及投資者衆多、情節特別嚴重,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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