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因与邻居产生纠纷,被邻居打伤后,住进了这家医院治疗。住进医院不久的一个晚上,胡先生正躺在病床上休息,突然几名不明身份的人闯入病房,对胡先生大打出手,致使已经伤病在身的胡先生,再次被多处砍伤。这一回胡先生伤得不轻,经法医鉴定,胡先生左额部的损伤为重伤,其余损伤属轻伤。在病房里被打,使胡先生及其家人从身体到精神都受到了严重伤害。同时,他们对医院能否保障他们的安全产生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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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胡先生一家首先就打人者故意伤害一案,对施暴者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并得到了相关的赔偿。随后,又将所住医院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正是由于院方对住院病区的管理不善才使得伤害者自由进出住院处,并实施了伤害,对此,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要求医院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不久医院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但他们不能同意胡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人不是我们打的,打人的人也不是我们放进住院病区的。当时天色已晚,许多病人都休息了,院方只有医生、护士负责病人的病情,而没有治安方面的责任。再者,胡先生已经获得了打人者的赔偿,实施暴力者也已经被绳之以法,还找我们医院干什么呀?我们不能同意胡先生一家的诉讼请求。

律师在接手此案后认为,医院所谓的此事与院方无关之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一方面医院虽不是直接伤害胡先生的人,但伤害发生在住院病区里,医院就难说此事没有他们的责任;另一方面,胡先生对伤害者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解决的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的问题,胡先生从伤害者处得到赔偿,并不能替代医院对此应承担的责任。伤害者应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同样院方也应承担院方应承担的责任,二者的责任既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据此律师指出,胡先生住进了医院,并向医院预交了住院费用,医院与胡先生之间的服务合同就已成;依据这一合同,院方就应履行合同义务,尽到保护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责任事实上由于医院疏于管理,使不明身份的人得以进入住院病区,在病房里对病人实施伤害;在这一过程中,方未能尽到保护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责任,导致了胡先生遭不明身份人的殴打,造成胡先生被严重砍伤的事实,对此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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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对住院病区管理不善,没有尽到保护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住院患者胡先生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

这个案例告诉您:不是直接伤害者,有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接伤害者难逃法律的制裁,而相关责任者也必须承担责任。法律责任一不能混淆,二不能替代,这一点百姓应该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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