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先生因與鄰居產生糾紛,被鄰居打傷後,住進了這家醫院治療。住進醫院不久的一個晚上,胡先生正躺在病牀上休息,突然幾名不明身份的人闖入病房,對胡先生大打出手,致使已經傷病在身的胡先生,再次被多處砍傷。這一回胡先生傷得不輕,經法醫鑑定,胡先生左額部的損傷爲重傷,其餘損傷屬輕傷。在病房裏被打,使胡先生及其家人從身體到精神都受到了嚴重傷害。同時,他們對醫院能否保障他們的安全產生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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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胡先生一家首先就打人者故意傷害一案,對施暴者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並得到了相關的賠償。隨後,又將所住醫院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爲,正是由於院方對住院病區的管理不善才使得傷害者自由進出住院處,並實施了傷害,對此,醫院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要求醫院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

不久醫院就接到了法院的傳票,但他們不能同意胡先生一家的訴訟請求:人不是我們打的,打人的人也不是我們放進住院病區的。當時天色已晚,許多病人都休息了,院方只有醫生、護士負責病人的病情,而沒有治安方面的責任。再者,胡先生已經獲得了打人者的賠償,實施暴力者也已經被繩之以法,還找我們醫院幹什麼呀?我們不能同意胡先生一家的訴訟請求。

律師在接手此案後認爲,醫院所謂的此事與院方無關之說,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是站不住腳的。一方面醫院雖不是直接傷害胡先生的人,但傷害發生在住院病區裏,醫院就難說此事沒有他們的責任;另一方面,胡先生對傷害者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解決的是另一個法律關係的問題,胡先生從傷害者處得到賠償,並不能替代醫院對此應承擔的責任。傷害者應承擔其應承擔的責任,同樣院方也應承擔院方應承擔的責任,二者的責任既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

據此律師指出,胡先生住進了醫院,並向醫院預交了住院費用,醫院與胡先生之間的服務合同就已成;依據這一合同,院方就應履行合同義務,盡到保護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責任事實上由於醫院疏於管理,使不明身份的人得以進入住院病區,在病房裏對病人實施傷害;在這一過程中,方未能盡到保護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責任,導致了胡先生遭不明身份人的毆打,造成胡先生被嚴重砍傷的事實,對此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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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爲,醫院對住院病區管理不善,沒有盡到保護住院病人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責任。最後法院判決:醫院賠償住院患者胡先生各項損失共計6000元。

這個案例告訴您:不是直接傷害者,有時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直接傷害者難逃法律的制裁,而相關責任者也必須承擔責任。法律責任一不能混淆,二不能替代,這一點百姓應該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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