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太陽光輝。

一樁案,能彰顯法治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小案大道理 時代新風尚”欄目,帶您一起回顧那些熠熠生輝的“小案”,回味那些蘊含其中的“道理”,共同感受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所弘揚的公平正義正能量。本期爲您帶來的是一起百萬房產贈與案。

案情回顧

一位老人家,在明明有兒子繼承的情況下,卻把百萬家產贈與給前夫,這是怎麼回事?近日,廣西柳州市兩級法院對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件進行審理,判決被繼承人的前夫作爲《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盡職履行照顧義務,獲得協議約定的遺產。

戴某生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6年與龐大某結婚,二人共同生育一子龐小某,後龐大某逝世;2014年與蔡某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或收養子女,後二人因感情不合於2017年離婚。

2019年,戴某因病長期臥牀,需要人陪護照顧,於是求助兒子龐小某,龐小某不但不顧不理,而且還表示不願意負擔母親日後的治療費用。傷心無奈之下,戴某找到前夫蔡某,雙方在律師的見證下籤訂了協議書,詳細約定了醫療、飲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養遺贈等事項的權利義務。協議中明確約定,前夫蔡某如能按該協議書約定事宜盡職盡責履行義務,待戴某過世之後,其名下安置房的房屋權益則贈與蔡某。

戴某與蔡某簽訂上述協議後,蔡某依約履行義務直至戴某離世。但當蔡某處理完戴某的身後事,拿出《協議書》主張自己的權利時,卻遭到了龐小某的強烈牴觸。因龐小某拒絕配合蔡某完成戴某名下房屋的過戶手續,且經多次協商無果,2021年12月,蔡某將龐小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蔡某合法繼承戴某名下房屋。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繼承人戴某與蔡某簽訂的《協議書》,性質上屬於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簽訂過程是在見證人的見證下籤訂完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龐小某作爲戴某的兒子,在戴某患病情況下未履行其本該承擔的主要贍養、照顧義務,在戴某去世後主張法定繼承分配案涉房屋,法院不予支持。此外,戴某與蔡某簽訂《協議書》,並不排斥其他親屬、朋友基於親情、友情對戴某進行照顧。

綜合全案情況,柳北區人民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所查明的事實,蔡某對戴某生前盡了照顧義務,在戴某死後也爲其處理了殯葬等事宜,依法判決原告蔡某受遺贈取得戴某名下房屋的所有權利。

龐小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

柳北區法院

家事和少年審判庭法官 

韋黎黎

我國的民法典有明確規定,繼承方式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等。遺贈扶養協議系扶養人與被扶養人之間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被扶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扶養人的財產在其死後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作爲一項獨立的繼承製度,在我國的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成熟的經驗,它常常能在老人自主、自願的情況下,爲老人晚年提供更好的物質供養、精神支持或陪伴,同時能夠爲社會大衆提供明確、清晰、規範的行爲準則和價值引導,有效保障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依”。遺贈扶養可以讓扶養人通過協議獲得遺贈的財產,與“母死子繼”的傳統觀念不一致,從而常常引發法定繼承人與扶養人之間的糾紛。本案中,扶養人抱着友善的態度,依約誠信履行責任和義務,對被扶養人善始善終;被扶養人的兒子則是希望能通過法定繼承獲得遺產,卻怠於履行贍養義務,令人唏噓。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體現。在此,呼籲大家要尊老、敬老、愛老,用實際行動讓老年人感受到關愛和溫暖。

代表點評

全國人大代表,

柳州高級中學黨委書記、副校長 

韋振益

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本案是遺產引發的糾紛,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是無助老人向子女求助,而子女不願意履行贍養義務而選擇的一條法律途徑。作爲子女,本應要盡到對父母贍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如果選擇了“應贍養老人卻不盡孝”,那也要承擔“遺產無份莫懊惱”的後果,法院的判決既保障了扶養和被扶養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及公序良俗。

爲人子女,應當懷揣着一顆尊重老人、敬愛老人之心,盡心竭力奉養好自己的父母,使其安度晚年,讓尊老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成爲能繼承到的最好“遺產”。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作者:梁峯  蘭鈺燁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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