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再審刑事判決書,將一家銀行行長、副行長夥同業務主管與信貸員進行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公之於衆。

此案中,銀行支行行領導夥同信貸員工違法違規放貸,所涉挪用公款高達2766.5萬元的數額令人咋舌。

在一審刑事判決之後,該案多位被告人不服判決,提出申訴,最終這則長達7年的訴訟案件在近期迎來了最終的審理結果。

夥同員工進行違規放貸

法院查明事實顯示,2005至2014年間,身爲本溪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溪湖支行副行長的張某,主管着該行的信貸業務。

在張某主管信貸業務期間,擁有職務之便的他便開始動了謀求私人利益的小心思。在徵求了時任該行行長田某某的同意之後,張某便開始着手主導了一系列的違法放貸操作。

爲了自己的營利,張某通過與該行信貸科科長及信貸員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等人進行了溝通協調,採取虛構貸款人及違規貸款的手段,幫助張某挪用公款,違規辦理了貸款手續用於私人營利活動。

明知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張某本人仍然借用他人名義的貸款申請獲得批准發放,違法發放貸款共計704.3萬元,用於張某妻子丁某爲法人的私人企業的實際經營,截至立案前尚有654.3萬元的貸款本金未歸還。

裁判文書顯示,湯某、花某、李某、楊某、姜某、金某某、王某於2005年至2014年分別擔任本溪市商業銀行溪湖支行信貸科長、信貸員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明知張某利用主管貸款業務的職務便利,採取虛構貸款人及違規貸款的手段,挪用單位公款用於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幫助張某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數額分別爲405.6萬元、200萬元、454.3萬元、178萬元、200萬元、170萬元、454.3萬元。

在一審審理期間,田某某、花某、李某、姜某、湯某、楊某、金某某、王某償還銀行部分損失,共計196.5萬元。

審理長達7年之久

一審法院認爲,張某、田某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夥同被告人湯某、花某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其中張某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被告人田某某、湯某等挪用公款情節嚴重,其行爲均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張某、田某某等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認定張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田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間不等,責令其退賠違法所得財物。

在一審判決之後, 原審被告人張某、田某某不服,提出上訴。法院於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遼05刑終5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金某某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6日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遼寧省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該案現已審理終結。

法院認爲,原審被告人張某、田某某等身爲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其中上訴人張某、田某某作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原審被告人湯某等7人作爲直接責任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爲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再審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最終判決張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上訴人田某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其餘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之間不等,上述被告人皆被判處罰金,數額在一萬元至十三萬元間不等。

中小銀行內控不嚴頻發

某華東區大行人士告訴記者,中小銀行受制於歷史因素及自身的實力,銀行信貸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內控不嚴以至於出現違法違規的事件並不是個例。

“一些地方區域性銀行本身管理體系不嚴謹,整體管理效率較爲低下,同時缺乏有效內控監督,一旦出現問題,鉅額損失就很難再追回。”該人士表示,針對這樣的情況,要加強合規經營的思想教育,特別是信貸業務方面要更加嚴格要求員工,切實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同時,信貸管理制度的完善對於此類違法放貸案件也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範作用。業內人士表示,爲此,貸款“三查”流程必須嚴格執行,各銀行機構要完善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信貸制度,落實各崗位職責。

只有嚴格審查,才能夠最大程度上防範虛假材料騙取貸款的行爲。“再貸後資金的使用、追蹤、檢查等方面也不能鬆懈。”有信貸相關人士表示,一旦發現貸款被挪用要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儘可能地降低風險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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